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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处罚案

2020-05-13 02: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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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8日上午9时,明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明诉明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刘明、被告明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胡从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钱建飞出庭参加了诉讼。出于对该案的重视,也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干警的行政处罚行为,明光市公安局派多名干警出庭旁听学习了该案的审理。

庭审中,原告刘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明光市公安局作出的明公(涧溪)行罚决字(2019)7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光市公安局针对该请求作出以下答辩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9年7月16日10时许,在涧溪镇涧溪街道经济路刘明家门口,陈康元家亲戚陈久英、倪其萍与刘明姐姐刘明燕双方因离婚小孩判决问题发生争吵,刘明燕与陈久英、倪其萍相互辱骂对方,后刘明与陈康元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陈康元面部不同程度受伤,刘明脖颈处有多处抓痕。以上事实有刘明陈述与申辩、陈康元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二、本案程序合法;本案的处理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内部审批、决定出发、送达等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和诉讼权利,程序合法。三、本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刘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整。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处罚适当。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刘明作出的处罚决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决定适当。请求法院维持答辩人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针对原被告的诉请和答辩意见,杨悝法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撤销。明光市公安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以证明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刘明提交了现场照片来证明事发时的情况。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质证、辩论,整个过程严肃规范、井然有序。本案将由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原标题:《明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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