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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检察|在无声的世界中彰显司法关怀

2020-05-13 02: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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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光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聋哑人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公开宣判,最终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今天我们不聊案件

我们来聊一聊

检察机关对于社会特殊群体的

司法关怀

法条制度上的关怀

《刑法》第19条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为落实在检察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全文共24条,结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和办案各个环节,就涉及残疾人案件办理的有关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加大力度维护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案件办理中的关怀

由于被告人徐某某是聋哑人,文盲,使得光泽县检察院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提审、庭审环节比较特殊,为确保聋哑被告人的诉求能够充分、准确地表达出来,现场安排了手语翻译人员进行协助,帮助双方克服语言交流障碍,实现了零距离沟通,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残疾人的人文关怀。

最终,被告人也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表示认罪认罚,改过自新。

对残疾人的态度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残疾人是我国当前社会中最为困难的弱势群体,对这一群体的关怀和帮助,重视和关心,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体现。目前残疾人中,特别是聋哑人犯罪越来越多,令全社会深感心痛。作为检察机关,尽可能多的为聋哑人提供帮助,通过关爱,让这些在无声的世界中苦寂生存的人,能够改过自新,走上正道,才是彰显司法情怀的最好举措。

我们严惩犯罪,

但是法律惩戒的目的不是让人绝望,

而是给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一个重新开始的希望。

需要补充的是:

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不从宽处罚。对应予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end—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供稿:彭 亮

原标题:《光泽检察|在无声的世界中彰显司法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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