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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说法】什么是“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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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虐待、强奸、猥亵被看护人适用从业禁止情形
1.保姆殴打中风老人,最终获刑一年。禁止三年内从事看护工作。
2017年,年近八十的顾奶奶突然中风。顾奶奶的儿子任先生雇用保姆蒋某至家中看护母亲,蒋某负责帮助顾奶奶日常擦洗、喂饭等工作。一段时间后,顾奶奶由于骨折只能卧床。2019年9月底,蒋某因家中有事请假,任先生的姐姐便过来接替看护。因其母亲一直哭泣,调取监控发现保姆对其母亲有虐待行为。后经蒋谋供述,2019年8月底开始,其因不耐烦顾奶奶吵扰,在帮助顾奶奶翻身时动作粗暴,并采取揪耳朵、打屁股、打耳光等方式,威吓顾奶奶不要吵扰。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对其负有看护职责的患病老人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最终,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判决禁止被告人蒋某从事看护工作三年。2.幼儿园教师强制猥亵幼儿,最终获刑六年,禁止五年内从事学前教育、保育类等相关职业
2019年3月5日至7月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包头市东河区某幼儿园教师的职务便利,为追求精神刺激,利用午休值班之机,长期在公共场所多次对其监护、管理的多名幼儿实施强制猥亵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同时,张某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长期在集体休息的公共场所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儿多次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东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被告人张某某从事学前教育、保育类等相关职业。3.名师猥亵强奸女学生,获刑十二年零六个月,被从业禁止。
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邹明武为被害人小娜(化名,17岁,高二学生)所就读的某中学的数学任课老师。2016年9月,邹某辞职,后任北京一所著名中学的临时代课老师。2015年10月至案发前,邹明武受雇为小娜家教老师。2016年3月至案发期间,邹明武利用给小娜辅导功课之机,多次以强行亲吻、抚摸、让被害人为其手淫等手段强制猥亵小娜,并多次强行与小娜发生性关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邹明武有期徒刑9年;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邹明武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禁止被告人邹明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二、涉食品安全领域适用从业禁止情形
1.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从业禁止
天津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即具有典型性:几名被告人在将未经检疫的羊酮体在批发市场上销售,大半年时间累计销售2000多公斤,涉案金额近千万元,后来当地质监局抽检时发现其所售羊肉中含克伦特罗成分(即俗称的“瘦肉精”)。数名被告人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刑,并被禁止在3年或4年内从事肉类经营活动。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适用从业禁止情形
在安徽宿州,一名被告人因其制作的熟食中亚硝酸钠含量严重超标而获刑,法院也禁止他在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江苏启东,一名被告人因为在熟食中添加吗啡、罂粟碱等非食品原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被禁止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适用从业禁止情形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江萍(化名)从上家杨坤(化名,另案处理)处订购大批量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口罩,计划用于销售。江萍原为医药行业从业人员,明知购进的口罩为伪劣产品,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24.05万元,非法获利5.75万元。经群众举报,涉案口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检验检测,该批口罩过滤效率等指标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属于伪劣产品。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江萍销售“三无”伪劣口罩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江萍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4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医药行业相关职业。
四、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适用从业禁止情形
在广东的一起导致三死两伤的爆炸事故中,缺乏资质的被告人操作不当被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时被禁止3年内从事与焊接作业相关的职业;
山东滨州,在一起爆炸事故中负直接责任的车间副主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也被禁止3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活动。
五、涉环境保护从业禁止情形
河南一位企业主因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水污染环境,被禁止3年内从事电镀职业;
重庆一男子在禁渔期偷捕,被禁止3年内不准从事捕鱼业。
六、法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止】的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业禁止,简单而言就是禁止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从事某个具体的职业。实际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哪种罪名上可以适用从业禁止,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具体案例,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中利用职业便利,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从业禁止以行为人构成犯罪为前提。实质上从业禁止是一种防止其利用相关职业便利再次犯罪的预防性措施。尤其在推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领域、食品安全领域、环境保护领域等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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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仅是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而且也是有效预防犯罪的“防火墙”,让被告人职业受限、承担“从业禁止”的法律后果,也凸显了法律惩前毖后的功能!
文字:徐长芳
原标题:《【老徐说法】什么是“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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