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草案:中国民法制度将迎新时代

2020-05-15 02:3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3月26日,西吉法院集约送达中心正式运行,全院民商事案件文书材料将由该中心集中集约化送达,提高送达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技术人员对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进行了业务流程和平台操作的专业培训,培训会由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尚祎主持。
集约送达中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线上、线下送达方式的集约化管理模式,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大数据平台、公安部门信息管理平台和三大通信运营商,将多样化的数据资源与送达平台的业务流程整合,进一步确认受送达人的身份、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进行精准、快速送达。送达全程留痕记录,并生成送达报告书、通话记录、通话

医疗卫生事业是关系人民健康和家庭幸福的重大民生问题。长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辛勤耕耘、无私奉献,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相关工作。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效果。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在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数量总体下降,医疗秩序有所好转,医患双方满意度提升。

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始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对涉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及时审判。自2019年至今年4月,人民法院共计一审审结杀医、伤医、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等涉医犯罪案件159件,判决生效189人。

去年年底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等涉医违法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今年年初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一次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医务人员不顾自身安危,奋战在抗疫第一线,为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重要贡献。但个别地区却发生了撕扯医生防护服、殴打、挟持医务人员等案件。

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于今年2月8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8件2019年以来审结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其中2件死刑案例是:员明军故意杀人案(甘肃兰州杀医案),孙文斌故意杀人案(北京民航总医院杀医案);另外6件案例是:柯金山寻衅滋事案(疫情期间案件),李苏颖寻衅滋事案(疫情期间案件),李广伟寻衅滋事案,曹会勇寻衅滋事案,李发才等故意伤害案,李红军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阐述了人民法院对涉医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服务保障民生的责任和使命。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1.员明军故意杀人案

——蓄意报复捅刺、砍击医生致死,罪行极其严重

2.孙文斌故意杀人案

——经预谋持刀杀害医生,罪行极其严重

3.柯金山寻衅滋事案

——疫情期间损坏医生防护用具、殴打医生致轻微伤

4.李苏颖寻衅滋事案

——疫情期间持注射器挟持护士致损伤

5.李广伟寻衅滋事案

——捅刺、殴打医务人员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

6.曹会勇寻衅滋事案

——殴打医务人员致1人轻伤,系累犯

7.李发才等故意伤害案

——殴打医生致轻伤

8.李红军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聚众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情节严重

案例1

员明军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员明军,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务工人员。

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员明军到甘肃省兰州市五洲皮肤病医院治疗其鼻根两侧暗褐色沉着斑,该院皮肤科主任张某(被害人,女,殁年35岁)对其进行了色素分离、表浅电解术等治疗。一个疗程结束后,员明军自认为疗效不好并对其造成烧烫伤,要求医院赔偿并扬言报复。后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因员明军无端索要高额赔偿而未果。

同年12月,员明军决意报复张某,并购买了作案工具尖刀、菜刀。2018年1月22日14时20分许,员明军携带刀具闯入五洲皮肤病医院张某的办公室,将门反锁,持尖刀朝张某胸背部等处连刺十余刀,在张某倒地后又持菜刀连续砍击张某颈部等处,致张某颈内外动脉、颈内静脉断裂及左肺静脉、双肺破裂大失血死亡。员明军作案后明知有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

裁判结果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员明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员明军不能正确认识治疗效果,在索要高额赔偿未得到满足后蓄意报复,到医生办公室持尖刀、菜刀连续捅刺、砍击医生致死,犯罪情节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员明军虽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员明军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员明军已于2020年5月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医学是复杂的生命科学,诊疗方案是医生基于医学知识作出的专业判断,患者对治疗效果要理性对待,不能仅因自认为治疗效果不佳就迁怒于医生甚至报复行凶。

本案是一起患者因对治疗效果不满,经调解未果,报复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员明军虽有自首情节,但其蓄意报复,在就诊近一年后携刀具到医生办公室连续捅刺、砍击医生致死,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员明军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案例2

孙文斌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文斌,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无业。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孙文斌之母(95岁)因患哮喘、心脏病、脑梗死后遗症等疾病到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2日出院。其间,医院曾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同年12月4日,因孙母在家中不能正常进食,孙文斌联系999急救车将孙母送至北京市民航总医院。孙母经急诊诊治未见好转,被留院观察。孙文斌认为孙母的病情未好转与首诊医生杨某(被害人,女,殁年51岁)的诊治有关,遂对杨某怀恨在心。

同月8日,孙文斌返回其暂住地取了一把尖刀随身携带,扬言要报复杨某,并多次拒绝医院对孙母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同月24日6时许,杨某在急诊科抢救室护士站向孙文斌介绍孙母的病情时,孙文斌突然从腰间拔出尖刀,当众持刀反复切割杨某颈部致杨某倒地,后又不顾他人阻拦,再次持刀捅刺杨某颈部,致杨某颈髓横断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孙文斌作案后用手机拨打110报警投案。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文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文斌因母亲就医期间病情未见好转,归咎并迁怒于首诊医生杨某,事先准备尖刀,预谋报复杀人,并在医院急诊科当众持刀行凶,致杨某死亡,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孙文斌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文斌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孙文斌已于2020年4月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使命,但医学不是万能的,医疗效果并不总能满足患者和家属的期待。患者和家属首先应当积极配合医院进行治疗,同时也要正确认识病情和治疗效果,不能简单因病情未好转便归咎于医院和医生。

本案是一起患者家属因患者病情未见好转而预谋报复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2019年年底案发后产生巨大且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孙文斌在将其年迈并患有多种严重疾病的母亲送到医院治疗期间,多次拒绝医院对其母进行检查和治疗,却认为其母病情未见好转与首诊医生的诊治有关,经预谋后在医院当众杀害首诊医生,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孙文斌判处死刑,体现了坚决惩治暴力杀医犯罪的严正立场。

案例3

柯金山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柯金山,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务工人员。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柯金山的岳父田某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就医。同月29日上午,柯金山等家属因田某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当日21时40分许,田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隔离区护士,护士查看后通知隔离区外的值班医生高某。其间,柯金山大喊大叫、拍打物品。高某进入隔离区时见患者家属情绪激动,遂返回办公室向主任报告,同时通过电脑下医嘱,安排护士对田某进行抢救。田某因肺部感染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零时许,柯金山及田某的女儿因对医生处置方式不满,在隔离区护士站对高某进行质问。其间,柯金山殴打高某,田某的女儿上前抓挠、撕扯高某防护服。在高某返回医生办公室途中,柯金山和田某的女儿继续拦截、追打,致高某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头面部及左肘受伤、左尺骨轻微骨折、左脚韧带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到现场将柯金山抓获。高某因被隔离无法正常工作,经检测排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柯金山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发泄不满情绪,伙同他人在隔离病区内撕扯医生防护服、殴打医生致轻微伤,并使医生处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风险之中,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柯金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柯金山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0年4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疫情防控非常时期,发生在疫情爆发区湖北省武汉市的伤医案例。被告人柯金山等患者家属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医院隔离区殴打医生致轻微伤,并损坏其防护用具,致使医生因隔离观察无法正常从事诊疗工作。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柯金山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依法判处刑罚。

案例4

李苏颖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苏颖,女,汉族,1977年4月21日出生,务工人员。

2020年1月2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苏颖在广东省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住院部西五病区肾内科走廊,从护士站外的治疗车上拿了一支带针头的注射器进入护士站,走到正在工作的护士张某身后,用左手勒住张某的脖子、右手持注射器针头抵住张某右颈部,以要面见专家反映新冠肺炎情况为由挟持张某,致张某右颈部皮肤损伤。经医务人员反复劝说至17时许,李苏颖松开左手,张某趁机脱离挟持。后李苏颖被公安人员带离现场。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苏颖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定点收治医院用注射器挟持、恐吓医护人员,持续时间长,致医护人员受伤,且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应以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鉴于李苏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苏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0年4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又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在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的伤医扰序案例。被告人李苏颖无端滋事,以面见专家反映疫情为由,在医院护士站持注射器挟持、恐吓正在工作的护士,给被害人造成身心伤害,并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李苏颖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案例5

李广伟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广伟,男,汉族,1981年6月30日出生,无业。2002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李广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果口腔门诊就医,经检查后未同意医生马某提出的治疗方案。李广伟离开后认为马某为其检查时将其牙齿钩坏,遂返回该口腔门诊进行理论,并扬言要报复马某。

后李广伟回家取一把尖刀再次返回该口腔门诊,寻找马某欲进行报复未果,此时看到医务人员于某,为泄愤用刀把砸于某头部数下,致于某轻微伤。于某挣脱后,李广伟在诊疗室看到医务人员栾某,又持刀捅刺栾某手臂数下,致栾某轻伤二级。李广伟继续持刀追逐他人,并将医务人员范某背部划伤,后离开现场。当日,李广伟被公安人员抓获。

裁判结果

本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广伟为泄愤,在医疗机构持刀随意殴打、捅刺医务人员,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并造成医疗机构秩序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广伟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犯罪,应依法惩处。李广伟虽认罪认罚,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广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0年5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理性就医,遇矛盾加强沟通,是全社会积极倡导的正确就医理念,患者不能因对治疗或检查效果不满而动辄泄愤报复医务人员。

本案是一起患者因报复诊治医生未果,为泄愤转而持刀随意殴打、捅刺其他医务人员致伤的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李广伟犯罪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且有犯罪前科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案例6

曹会勇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会勇,男,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农民。2002年1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5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1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

2019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曹会勇酒后送朋友到陕西省太白县县医院就诊。其间,曹会勇持挂号单到医院二楼找医生,无端与值班医生高某发生言语冲突,遂拿起听诊器扔向高某。高某躲开后,曹会勇又用拳头、手机击打高某的头面部,致高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其他多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在场的值班护士韩某上前阻拦,曹会勇脚踢韩某。后其他医务人员将曹会勇拉开,曹会勇仍在楼道谩骂,引起住院病人及家属围观,直至公安人员赶到将曹会勇制服带走。

裁判结果

本案由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会勇酒后陪同朋友就医,随意殴打医生致轻伤,并脚踢上前阻拦的护士,谩骂医生,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曹会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曹会勇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曹会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9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出现多起患者或患者陪同人员酒后在医院滋事扰序、伤害医务人员的案件。本案就是一起患者陪同人员酒后滋事,随意殴打医生、护士致医生轻伤的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曹会勇有多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7

李发才等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发才,男,哈尼族,1996年1月12日出生,务工人员。

被告人郭辉,男,哈尼族,1993年6月13日出生,务工人员。

2018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郭辉、李发才等人陪同他人到云南省昆明市五三三医院急诊室就诊。值班医生詹某接诊后根据患者病情建议转院,郭辉、李发才等人对此不满,与詹某发生争执。后郭辉、李发才等人殴打詹某致轻伤二级。当日,郭辉、李发才被公安人员抓获。

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发才、郭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发才、郭辉伙同他人在医院殴打医生致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二人均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发才、郭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9年4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医院急诊部门是发生医患冲突较为集中的科室。急诊与专科门诊的诊疗处置方式有一定差别,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如遇到问题应与医生理性沟通,而不是肆意拳脚相向。

本案是一起患者陪同人员多人殴打医生的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和被告人李发才、郭辉当庭认罪等情节,依法对二人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8

李红军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红军,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洪团,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黄昌青,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红司,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

2018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李红军之子李某因饮酒过量被送至江苏省灌云县东王集镇卫生院救治,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当日下午,李红军和被告人李洪团等人欲给卫生院施加压力,将李某尸体停放在该院观察室内。被告人李红司纠集庄邻、亲友等50余人至卫生院,滞留在观察室、输液室、大厅等处。当晚,李红司煽动庄邻等阻止公安人员执行公务。

同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李红司、黄昌青煽动他人推搡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被告人李红军、李洪团、李红司等人为给卫生院和政府施加更大压力,纠集更多人至卫生院,伙同黄昌青指使李某的同学用输液座椅堵住走道、拍摄视频在网络上发布。为造出更大声势和影响,李洪团经与李红军商议,携带煤气罐、汽油等危险品至卫生院门诊楼。当晚,李红军再次让李红司纠集更多庄邻至卫生院,后公安人员要求李红军等人将煤气罐、汽油等危险品运走,李红司、黄昌青煽动庄邻继续在卫生院闹事,拒不运走煤气罐、汽油等危险品。

同月22日,被告人李红军、李洪团、黄昌青、李红司等人采取封堵卫生院门诊楼大门、输液室、观察室、过道,辱骂、冲撞、投掷汽油瓶、向自己身上浇汽油欲自焚等方式,阻碍公安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当日14时许,李红军、李洪团、黄昌青等人被公安人员强制带离现场,李红司乘机逃离,后主动投案。因本案致上述卫生院门诊楼部分门窗、玻璃、输液座椅、监控设备等物品被损坏,维修费用共计18770元,重新购置输液座椅25张(价值共计2483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军、李洪团、黄昌青、李红司聚众扰乱卫生院医疗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该院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李红军、李洪团系首要分子,黄昌青、李红司系积极参加者,均应依法惩处。李红司有自首情节,李红军、李洪团如实供述罪行,黄昌青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红军、李洪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黄昌青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被告人李红司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审裁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患者医治无效死亡,悲痛者莫过于亲属。患者亲属如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处置有分歧意见,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违规停尸、聚众围堵、损毁财物、妨害公务等行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表达不满。这无助于解决问题,还会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影响其他患者的就诊权益。

本案是一起情节严重的在卫生院聚众扰序的典型案例。患者因饮酒过量经送卫生院救治无效死亡,患者亲属纠集多人连续三天在卫生院聚众闹事,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红军、李洪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民法,社会生活的记载与表达。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我国的民法制度也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一部民法典,提升一个国家的治理水平。中国民法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蹄疾步稳:民法典立法之路一步一个脚印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为编纂民法典提出了很多议案、建议和立法报告,倾注了大量心血。

“大会临近,心情激动。”孙宪忠经历了从表决通过民法总则到民法典草案“合体”亮相,仿佛看到小树苗正在成长为参天大树。

时光回溯到2014年10月,编纂民法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这一重大立法任务。

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民法典的编纂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具有纲领性作用的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统领各分编,因此广受关注。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8年8月,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此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现场,一本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摆放在与会人员面前。

7编加附则、84章、1260个条文……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终于“合体”面世。编、分编、章、节……厚重的草案文本中,体例结构的“大树”枝繁叶茂。

“草案‘合体’,标志着民法典编纂进入收官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说:“民法典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必将有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适应发展:民法典编纂要把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设好

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处理离婚纠纷……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要能够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从国家发展看,我国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信息化社会并存。因此,编纂民法典被喻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2016年,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之前,我国已修改婚姻法,出台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为编纂工作打下基础。

法随时变。民法典立法适应发展、与时俱进。“编纂民法典,既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性整合、修改完善,既需要保持现行法律的稳定性,也需要适应新情况进行适当的立、改、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

“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立法体系化、科学化整合,消除立法中的矛盾,使现行民法制度成为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律系统。”孙宪忠说。

从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到强化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从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到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从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到加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从人格权独立成编强调维护公民人格尊严,到增加物业服务合同、保理合同等;从明确禁止高利放贷、禁止性骚扰,到解决高空抛物难题,保护人民“头顶上的安全”……

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中作出规定。民法典立法,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孙宪忠说,体系化和科学化的法律制度可以把治国理念,转化为可以操作的规范,然后借助于立法,把这些理念变为具体的法律条文,使公民得以遵守,使司法者得以运用,从而落实对国家的治理。

以人民为中心:让民法典更好保护人民权益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2020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透露的数字,可见民法典立法的参与之广。

民法典草案于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普遍认为,编纂民法典,以法典化方式确认、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取得的法治成果,充分彰显、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优势。

岳仲明透露,公众提出了很多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具体意见:建议明确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建议进一步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要求;建议对居住权制度作进一步完善;建议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有关条款的表述进行研究;建议对胁迫婚姻的撤销,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建议增加试收养规定;建议降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直面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痛点难点问题,是民法典编纂牢牢把握的关键所在。“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建议。”岳仲明说。

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立法机关努力倾听人民心声、聚焦社会热点问题,让立法的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

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与现代民事法律规范融合,以法治承载道德观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治建设更加深入人心。

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建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培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立法全过程。

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承载着亿万人民的期许,正在向我们走来。

转载: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草案:中国民法制度将迎新时代》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