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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你爱你我爱你”,想这两天领证的巴中新人注意了!
新人们都希望选一个
特别的日子进行婚姻登记
2020.02.02一些情侣因为疫情错过领证
不过,谐音为“爱你爱你我爱你”的
2020年5月20日、2020年5月21日
即将到来
很多新人朋友也在后台留言
咨询当天登记事宜
小编在此为你解答~
● 想在“520”“521”领证需提前预约因疫情还未解除,疫情防控措施还在持续中,为避免人群聚集、滞留,目前巴中市办理婚姻登记实行预约制,新人朋友可提前通过网络、电话预约。
预约须知:
巴中居民办理国内婚姻登记,均可通过三种方式提前预约,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日期和时段。
♥ 关注微信公众号“巴中民政”,点击“贴心民政”选择“预约婚姻登记”后,在线填写双方信息,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和办理时间。
♥ 至少提前一天拨打各县区婚姻登记处电话进行预约,预约登记名额约满即止。
♥ 登陆四川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点击右下角的婚姻登记预约栏目进行预约(http://221.237.160.200:8000/)。
温馨提示:
网上预约需要提前两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为一个月(按30天计算)之内的工作日。
外地返巴人员预约时需备注清楚在外地点。
预约后,当事人可以查询本次预约是否成功或再次打印预约单。
已经预约成功,但不能按时到现场登记的,请至少提前两天撤销预约。
已经预约成功,但想更改预约日期的,请先撤销预约,再重新预约。
● 疫情期间办理婚姻登记注意事项婚姻登记高峰期,前往婚登处办理登记的新人请务必正确配戴口罩,按照预约时间到达婚姻登记服务机关,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引导,出示预约码,外地返巴人员需出示健康码,带齐相关证件材料:双方户口簿、身份证、3张2寸合影彩色照片(5.3CM*3.5CM)。若有发热等症状的,请延期办理。
●“网红”日很受欢迎!但建议理性对待这些“好日子”,代表了一种美好意愿。但民政哥觉得,婚姻幸福与否,与登记日期是否为“吉祥日”“好日子”无关,只要两人感情牢固、琴瑟和鸣、相濡以沫,每天都是好日子,每天都是唯一的,每天都值得纪念。希望广大公众和结婚登记申请人理性对待结婚登记日期,不必要扎堆在一些特殊日期进行登记。
1、目前国家法定婚龄是多少?我国《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婚姻登记有何种限制?
要求结婚登记双方均无配偶,自愿结婚,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3、双方户口都不在巴中,能否在巴中办理结婚登记?
这种情况不能在巴中办理结婚登记。
4、户籍在巴中的准新人,可以在哪里领取结婚证?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5、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 户口簿原件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户籍证明或集体户口首页与本人的户口卡片原件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 身份证原件或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原件。
♥ 三张大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红色背景,粘贴尺寸6*4厘米)。
6、当事人未落户的,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可凭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7、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怎么办?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8、军人结婚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军人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
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必须符合关于出证单位级别、驻地等问题的规定。
9、现役军人应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根据《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10、恋爱期间,能否查询另一半的婚姻登记档案?
不能。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保护个人隐私角度,当事人只能查询本人婚姻登记档案。遇到这种情况时,可让另一半前往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凭有效身份证件查询其本人婚姻登记档案即可。
11、除本人之外,哪些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到婚姻登记机关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呢?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 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 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必须注意的是,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12、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怎么补领婚姻登记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好日子、好心情
友情提醒:疫情防控
新人登记预约有序才“好办理”
祝各位新人百年好合· END ·
原标题:《“爱你爱你我爱你”,想这两天领证的巴中新人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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