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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人: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元!

2020-05-15 10: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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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2日,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公布4起典型案例,全部都是跟“一盔一带”有关的。山西交警提醒大家,全省公安交警根据公安部交管局部署已在全省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大家出行时一定要按规定佩戴、使用好“一盔一带”,才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一、“小违法”藏着“大隐患”

  据交警部门介绍:此次开展的“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是针对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佩戴头盔、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未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进行的专项行动。这些违法行为虽小,却可能藏着“大隐患”。

  在此次安全守护行动中,“一盔”是指头盔。随着天气转暖,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出行的人员,特别是快递、外卖小哥上路增多,交通违法频现、交通事故多发。而在这些交通事故中,不戴头盔的致死率远远高于其他因素。据相关研究表明,在涉及摩托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头部受伤致死的人数占死亡总数的75%以上。而“一带”是指安全带。汽车安全带又可以称为座椅安全带,是乘员约束装置的一种。从交通事故的情况来看,未系安全带比规范使用安全带的事故死亡率约高出6倍。

二、“带”头盔≠戴头盔

       5月12日上午,山西晚报记者跟随综改示范区交警大队民警上路检查。其间,一名外卖小哥骑电动自行车由龙盛街驶来,不仅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反而将头盔挂在车把上,十分危险。

  民警随即将其截停,当询问驾驶人为何不按规定佩戴头盔时,驾驶人表示自己也知道头盔的重要性,当时觉得太过闷热就没有佩戴,便随手挂在了车把上。随后,在近半小时内又有数名快递、外卖小哥因未按规定佩戴头盔被交警及时劝导纠正。询问中,除了少数几人对佩戴头盔的规定不了解外,大多数驾驶人表示未按规定佩戴的原因还是由于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只顾着急于驾车出行、外出送餐等情况所导致的。

  对此,民警在现场进行了教育劝导。头部是人体最为脆弱的部位,只要受到碰撞很容易造成颅脑损伤。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可对骑乘人员头部起到缓冲撞击的作用,防止头部直接撞击地面或硬物而造成伤害,从而有效降低事故死亡率。因此,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出行时,请务必佩戴安全头盔。

三、乘客也别忘了系安全带

  5月12日下午,山西晚报记者在街头探访时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正确使用安全带意识整体较高,但乘车人规范使用安全带的意识相比较而言却较为薄弱。

  下午3时,在新建路府西街口,山西晚报记者发现,短短十分钟内,途经的车辆中,只有11辆车上的副驾驶乘客系了安全带。对此,交警表示,安全带就是生命带,无论坐在前排还是后排都要正确规范使用。安全带在车辆发生碰撞、侧翻或紧急制动时,能将驾驶人和乘车人牢牢固定在座位上,防止与车窗玻璃、车体发生碰撞或被甩出车外造成伤害,保障人身安全。

四、看看这些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的处罚标准为: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记2分;驾驶三轮摩托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元。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记2分,罚款50元;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元。

       

       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和处罚都只是手段,目的就是督促大家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以在意外发生时,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另外,关于骑电动自行车时是否要佩戴头盔的问题,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各市手段也不同。例如太原市根据《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交警也会积极引导。而临汾市对于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不戴头盔的违法行为,采取强制违法当事人执勤劝导交通违法半小时,抄写交通法规50遍,微信转发自身违法行为并改正换取点赞50个,携带头盔并写保证书等方法。

五、这4起典型案例都和“一盔一带”有关

1、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带,多处受伤至今昏迷

  “我们在前排,系了安全带没啥大碍,他在后排因为没系安全带,现在还昏迷着。”5月10日,在应县人民医院,驾驶员蔚某平满脸惆怅。蔚某平提到的伤者是他的朋友赵某平。5月6日,他们同乘银色小轿车在荣乌高速应县段与大货车发生追尾。轿车在紧急制动过程中,坐在后排的赵某平因没系安全带,被甩至前方发生两次撞击,当场昏迷。经医院诊治,赵某平虽已脱离生命危险,但仍处于昏迷状态,大小便失禁、眉骨骨折、左腿骨断裂、唇裂、身体多处受伤,仍在全力救治中。而驾驶员蔚某平和副驾驶座位上的弓某因系了安全带,仅受了皮外伤,经过医生消炎、包扎已经出院。

  

2、俩摩托车驾驶员未戴头盔,事故中双双受伤

  4月25日23时58分许,长治市黎城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到报警:有两辆摩托车相撞,2人受伤,请处警。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査与调査访问,民警得知,当日23时50分,赵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赵某方)沿207国道行驶至黎城县岭头村路段,与栗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赵某方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栗某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民警初步调查,双方驾驶员均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驾车过程两名驾驶人及摩托车乘车人均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目前,事故原因在进一步调查中。

  

3、安全帽代替安全头盔,外卖小哥摔倒磕伤

  4月17日11点,晋城交警接到报警:一名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希望交警处理。民警赶到现场,看到事故摩托车停在路边,地上一摊血,当事伤者刘某已被送往医院。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和走访发现,当时刘某一边接打电话一边骑着摩托车,转弯时由于车速快,单手无法控制车辆,导致车辆摔倒与路边停放的三轮车发生磕碰。事故中,刘某面部额头、鼻子处被划破。经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事发时,刘某佩戴的是安全帽而并非驾驶机动车所需的正规安全头盔。

  

       交警提示:骑乘摩托车人员佩戴安全头盔能够有效降低和减轻外力对头部的冲击力,很好地保护头部。同时,骑乘摩托车时,要规范驾驶车辆,切记不可出现单手持把、接听拨打电话等违法行为。

  

4、酒后骑摩托车追尾半挂车,未戴头盔受伤送医

  3月16日20时许,阳泉公安交警接报警:有摩托车和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事故,有人受伤。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在现场,民警看到半挂车停在道路右侧,尾部倒着一辆摩托车。此时,摩托车驾驶人已被送到医院。经调查,半挂车司机将车停在路边后到小卖部买东西,出来后发现摩托车撞到车尾部。据半挂车司机和摩托车乘车人反映,摩托车驾驶人存在涉嫌饮酒驾驶行为。经过检测,半挂车司机不存在饮酒行为,而摩托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32.83mg/100ml。

  

       经分析民警认为:摩托车驾驶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则是他受伤的重要原因。 

(来源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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