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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 “以卡养卡”,小心沦为“卡奴”又有牢狱之灾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05-15 20: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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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信用卡吗?

有几张?

经常刷卡吗?

2019年9月17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升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泉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27日,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朱某升表示认罪认罚、积极悔过,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 情 回 顾

被告人朱某升,因平时花钱大手大脚,入不敷出,于是萌生了申领信用卡消费的心思。

据了解,被告人朱某升,大专文化,平日靠经营小型超市为业。2009年以来,被告人朱某升分别向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等3家银行,共申请了3张信用卡,后被告人朱某升在明知其已资不抵债且已经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本金共计人民币197263.86元,经银行工作人员二次以上催收,且超过三个月后仍不归还透支款项。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朱某升主动到泉港公安分局投案。

泉港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朱某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达197263.86元,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了解

什么是以卡养卡?

现在人手一张“信用卡”甚至多张卡都不足为奇,信用卡消费成为现代人提升自己生活质量的一种潮流趋势,不少人为了享受这种高质量生活选择“提前消费”,但是如何“买单”才是大问题。

没钱还款时,持卡人就利用信用卡还款时间差,使用其它信用卡额度“提现”“POS机套现”等方式来还欠款,暂缓还款压力。

被告人朱某升为何会从信用卡借贷演变为信用卡诈骗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买买买,债台高筑。从办理第一张信用卡开始,想着只要按期还款就好,于是就开始使用信用卡消费,加上现在线上线下都可以用信用卡付款,到后来,一不小心花费超额了,还不起欠款了,就办理更多的信用卡。多卡在手,很容易形成我很富有的“幻觉”,并进一步刺激人的消费欲望继续透支信用卡“买买买”。

高额利息,压垮你没有道理!消费的欲望永远填不满,开始的时候还能拆东墙补西墙,用多张卡倒腾还款,但“窟窿”容易越补越大,因为要还的欠款一直存在,除了手续费,还有万分之五的日利息,利息就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持卡人就变成妥妥的“卡奴”。被告人朱某升就是这样陷入深坑。

人间蒸发,锒铛入狱。最后就可能产生信用卡逾期的后果,不仅要缴复利、滞纳金、手续费,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假如铤而走险“一走了之”来逃避银行催收,面临的就是锒铛入狱的结局。

法 条 链 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泉港检察

原标题:《【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 “以卡养卡”,小心沦为“卡奴”又有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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