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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检察】同心协力惩防经济犯罪,打好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2020-05-15 20: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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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范金融风险在行动

2020年5月15日,为了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识别和防范经济犯罪,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会同松溪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金融办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信用联社等共计9个单位在松溪县东升商城开展以“与民同心,为您守护”为主题的“5.15”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本次活动,制作了精美的宣传图片展板,纷纷吸引着过往群众驻足围观。各参与单位成员在咨询服务台一一向过往群众发放各类防诈骗、防非法集资等宣传资料,耐心细致的向过往群众讲解假币、假银行卡、假发票、假冒伪劣商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犯罪预防知识。同时,向前来咨询的过往群众认真详细地介绍非法集资、传销、假冒注册商标、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典型案例及其危害性和防范措施,展示了各职能部门合力打击经济犯罪、护航松溪县改革发展的坚定决心和取得的显著战果,提高了群众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增强了群众识假防骗能力。

此次宣传活动,共摆设宣传展板10块、悬挂宣传标语1条幅,向过往群众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0余人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宣传效果和社会宣传效应。

二、什么是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 虚假广告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假冒专利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三、涉及人员众多影响

恶劣的经济犯罪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要表现:

1、

不具有真实销售内容或者不以销售为主要目的向公众吸收资金;

2、

虚假承诺提供高额回报吸收公众资金;

3、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案例一

2008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福建省某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以借款的形式,承诺支付利率不等的利息,向黄某某、林某某等43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852500元,用于公司资金周转,截止案发尚有496万余元无法偿还。

2017年2月14日,经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10万元,被告单位福建省某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罚金20万。

案例二

2008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夫妻二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借款的形式,承诺支付利率不等的利息,向黄某某、周某等99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 71795388元,用于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截止案发尚有3705万余元无法偿还。

2016年10月10日,经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8万元。

(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要表现:

1、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2、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案例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姚某甲经上线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善心汇”。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姚某某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通过走访亲戚、同学聚会、微信聊天等方式,宣传、介绍、引诱他人加入“善心汇”,积极发展下线成员,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截止至案发,被告人姚某某发展“善心汇”下线会员姚某乙、林某某等33人且层级4级。

2018年3月30日,经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

(三)

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要表现:

1、

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编造 “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

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

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广播、报纸上发布广告,在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四、检察官提示

提醒广大群众,务必谨慎投资,高度警惕!

01

不受高收益诱惑而冲动投资。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 高收益”宣传。不法分子就是抓住一些集资人——尤其是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害怕风险、贪图便宜的心理特点和金融投资知识匮乏弱点,编造无风险高额回报谎言骗取资金。

02

不轻易投资不透明、不了解的产业或项目。遇到投资集资类宣传,不要受到宣传误导盲目投资,要认真了解产业或项目的资质许可、经营模式、真实性、资金去向和获利方式等,考虑自己是否了解市场行情、市场规律和潜在风险,做到看不懂的业务不触碰,没有说清楚风险点或看不透风险的产品要远离。

“与民同心,为您守护”,松溪检察院

与您同心协力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

— END —

原标题:《【松溪检察】同心协力惩防经济犯罪,打好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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