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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故意怀孕、自伤自残……有人为逃避坐牢“拼了”,法律真拿他们没办法吗?

2020-05-16 02: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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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公众号: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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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难:让刑事法律尊严很受伤”

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罪犯入所收押案件类型受限、入所筛查期间长增加监管风险等,让由来已久的“收监难”问题更为突出。

记者调查发现,为了逃避收监,有的故意怀孕,有的甚至自伤自残,本是人性化的法律制度设计,成为罪犯逃避收监执行“挡箭牌”。

为确保依法将被判处实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维护司法公正权威,浙江全省政法系统正在开展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年活动,将重点检查严重疾病罪犯收押收监等是否存在互相推诿扯皮、拖延敷衍等情况。

一个非典型女毒犯的三次怀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暂不收监,或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本是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却让女毒犯李某起了歪心思。

李某出生于云南,80后,从小失学,年轻时误入歧途。2011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刑满释放后,先后与男友王某、杜某生育两个孩子。2015年1月又因和杜某一起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次年4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杜某死缓、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由于当时李某已怀孕,法院对她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其户籍所在地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谁知,其在生下第三子后的哺乳期内,又与他人怀孕生下第四子。收监第二次陷入僵局。

在其第四子哺乳期将满九个月时,法院曾多次与司法所、社区等部门商讨将李某提前收监,但依照看守所条例,哺乳不满一年不予收押。三个月后,承办法官又接到司法所电话:“李某又有身孕了,估计监外执行需要再延期。”收监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2019年2月,李某生下第五子后,湖州中院为避免其“故伎重施”,联合司法局、派出所共同制定收监执行方案和应急预案。以哺乳期为切入点“破难”,根据《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第七条“哺乳自己婴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9个月”的规定,对李某提前收监完全有据可依。

最终,湖州中院在2019年11月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当日成功执行收监。

因李某家里只有母亲,如何抚养五个孩子,也是承办法官进行收监工作时要同步考虑的。承办法官先后六次前往三个幼子父亲所在地,联合司法所、民政部门、社区做工作。最终,孩子父亲喻某、费某担起监护责任。两个较大的孩子由李某的母亲抚养。在李某被收监前,五子均得到妥善安置。承办法官说:“李某多次借孕逃避责任的做法很是恶劣,但孩子是无辜的。”

像李某这样的女性罪犯并非孤例。三门县人民法院一年内发现3名女性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怀孕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但怀孕,最后难以收监执行。而且,这3人都已生育,怀孕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宁海县人民法院分析2012年度监外执行案件发现,18人中哺乳期妇女10人,占比55.6%,存在以恶意怀孕、生育逃避刑罚执行的问题。其中,一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被交付执行时,因系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当哺乳期满,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后,该罪犯提出其已怀孕以逃避执行。2015年,该院监外执行20人中,哺乳期妇女5人。其中一个是贩卖毒品的女性熊某,从侦查到判决生效期间多次怀孕,以逃避强制措施与监禁刑的执行。

哺乳期满后,再次恶意怀孕,并在不生育的情况下连续怀孕;或怀孕并生育,怀孕期、哺乳期交替延续,致使罪犯长期处于非监禁状态,已成为司法实践一大难题。

患病不用坐牢?

司法实务中,“收监难”除了怀孕、哺乳期妇女,还有“病犯”,主要是患有艾滋病、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或自身有诸如心血管类高危疾病的等,一度给社会公众造成“看病不用坐牢”的错误印象,在毒品犯罪领域,甚至有被告人往体内吞食异物,以逃避收监收押。

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郭某身患重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其在审理期间曾潜逃,且前科累累,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决定将其逮捕,送到看守所收押时,看守所以郭某身体有疾病为由不予收押,无奈之下,法院判决后只能对被告人郭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2014至2017年间,萧山区法院审结此类重症患者参与毒品犯罪案件7件。

而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收押难”问题非常突出,2013年被拒收2人次,2014年11人次,2015年高达23人次。且罪犯利用收押难逃避刑罚现象频出,部分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时吞食刀片、打火机、钢钉等金属异物,2014年该院因罪犯体内有金属等异物而被拒绝收押4人次,2015年12人次。

以自残来达到逃避刑罚目的,极易引起其他犯罪分子效仿,且极大损害司法权威,严重影响依法打击、惩治犯罪。宁海法院一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患有糖尿病等疾病可能被采取监外执行,但经鉴定符合收监条件后,其意图通过不服食相应药物致使病情恶化以逃避收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一盗窃案中的被告人,为逃避刑事处罚,在公安逮捕之前吞刀片于体内。由于此人有吸毒史,且身患梅毒,再加上刀片存于体内随时有生命危险,因而被拒绝收押。

据了解,对于哺乳期妇女,收押标准不一,《看守所条例》规定哺乳期一年后收押,而《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规定是不超过9个月。对于“病犯”等收押标准各地情形也不一致,《看守所条例》规定较为笼统,看守所往往会扩大解释,将患有传染性皮肤病、乙肝、高血压、癫痫、心脏病,有一定外伤或者老年的犯罪嫌疑人,有自残行为等均列为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而拒绝收押。同时,看守所设施条件有限,也没有专门的医疗设备,也在客观上造成“收监难”。有一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因骨折不能蹲坑,因看守所内没有坐式马桶拒收。看守所对“病犯”往往以原司法鉴定不全面或过期为由,要求法院安排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而在司法鉴定环节问题因被告人拒绝配合或即便配合也有时间差,拖延整体收押进度。

脱管罪犯“肆无忌惮”再次犯罪

温岭的柯某,2013年1月跟他人一起以打麻将诈赌的方式骗得被害人6600元。抓获后,却因被查出怀孕而被取保候审。当年7月,再次因打麻将方式诈骗被警方抓获。此后,2014年2月、2015年1月和11月、2016年10月,柯某都因单独或伙同他人打麻将诈赌而被抓,但每次不是处于怀孕期,就是处于哺乳期,无法关押。

像这样利用患病、怀孕、哺乳等理由脱逃监管的罪犯,因缺乏相应措施对其进行监管,甚至部分故意犯罪罪犯主观恶意大、无犯罪悔意,极易在脱管期间再次犯罪。

据调研,鹿城区法院2013至2015年的32名罪犯中,脱管期间再次犯罪4人。2014至2015年8月间,温州地区毒品犯罪案件中有34人因患严重疾病无法收押被暂予监外执行。其中艾滋病感染者、癌症患者、尿毒症患者等犯罪分子变本加厉,或组织家庭成员,或发展其他患严重疾病的人员参与毒品犯罪,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开化贩毒。滕某自2008至2013年期间,先后因毒品犯罪被判刑12次,刑期累计达60余年,因患尿毒症一直没有收押执行,期间还指使其妻子、女儿、女婿参与毒品犯罪。孕妇张某涉嫌贩卖毒品被抓,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又利用自身“优势”继续从事毒品犯罪,后被抓获,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而这些再犯行为,也对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造成困扰。有些案件因审理阶段未发现被告人因其他犯罪事实已被其他法院判处刑罚,未适用数罪并罚吸收其他法院生效判决而启动再审。2016年以来,浙江一基层法院有4起刑事案件因此再审。其中,2018年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被告人章某于2007年在A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又在2007至2017年期间先后在5个地区继续贩毒,本应合并审理,但因其患有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严重疾病而一直未被收押执行,多个犯罪地的案件由多个公安机关立案,不同的法院审理,若合并审理将可能移送中院一审并判处无期徒刑,但按照分散审理的数罪并罚规则,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在一定程度上对罪犯是一种纵容。还极易因为关联案件查询不到,不能及时发现漏罪和犯新罪的情况,造成错案再审。

“解决‘收监难’需加强顶层设计”

无论被告人“送押难”、“对未羁押罪犯收监执行难”,还是“在押罪犯交付执行难”,都令法院遭遇各种尴尬,更是令法官直叹“法律尊严很受伤”。

究其原因,从客观上看,法律规定不完善,各个部门的解释、规定和文件相冲突。有些法院认为罪犯虽患病,但仍然符合收监条件且应当收监,而看守所认为患有重病而不符合收监条件,两者就会各执一词。同时,看守所设施条件有限,仅具备常规检查的条件,而没有专门的医疗设备,特别是对于部分被告人腿部残疾、年纪较大,以及艾滋病罪犯,看守所没有专门的关押场所、没有专门的经费保障罪犯的治疗。从主观上看,看守所执行的收押标准存在自保安全倾向,更侧重于看守所自身的管理与安全,一定程度上甚至不考虑人犯的社会危险性,而且社会舆论使得看守所收押更为谨慎。

为此,浙江法院近年来一直注重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畅通落实途径。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现存脱管罪犯挂图清零”和“新增病残罪犯应收尽收”为目标,全力清理判实未执这一长期存在的“顽疾”。加强督导检查,实行个案跟踪,争取市委政法委支持,协同公安、检察机关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收押前置程序,统一看守所收押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强制收押,避免不予收押疾病范围的不当扩大进而引发罪犯脱逃甚至再次犯罪。乐清市人民法院早在2015年就出台规定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审批程序,厘清职责分工,规范执行期限,对怀孕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期限可适当超过怀孕期;对哺乳期的罪犯至9个月哺乳期到期日止,实行回访督促,每年至少向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了解矫正情况一次,发现不适宜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督促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收监建议。

但要解决“收监难”,不少中基层法院认为,仍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北仑区法院有关人员认为,首先要通过完善立法,理顺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与看守所收押标准的关系。“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变通执行的重要制度,其条件的设定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是考察罪犯是否需要在监外执行刑罚的标准;而看守所的收押标准则是是否对被告人、罪犯临时羁押的确定方式。” 余姚市人民法院认为法院要加强与看守所、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建议建立法院批准逮捕送押或交付执行的罪犯一律先行羁押制度,如果通过体检发现疾病或者其他法定不宜收监的情形,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报告,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确实不宜羁押的,提出处理意见,对于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而拒绝接收羁押罪犯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进一步规范监管机关接收羁押罪犯的工作。

萧山区、鹿城区、北仑区、宁海等法院有关人员认为,还要加大财政投入,设立罪犯服刑医院或特殊关押场所。现有监管医院硬件、人员配置已不适应形势发展,能够收押的人员十分有限。通过加大对看守所医疗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投入,使看守所具备对不符合保外就医范围等特殊人犯的关押能力,达到看管、治疗的双重功能,减小羁押过程中人犯的人身健康危险。或者通过建立专门的收治场所,进一步提高对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威胁被告人、罪犯生命健康疾病的看管和治疗能力。

实践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再犯罪仍不逮捕的情况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怀孕、哺乳妇女,一类是身患重病又非重大案犯。对此,温州中院有关人员认为,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再次毒品犯罪的,应一律逮捕。 而且对利用无法收押而故意实施毒品犯罪的,法院不予监外执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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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故意怀孕、自伤自残……有人为逃避坐牢“拼了”,法律真拿他们没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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