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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白皮书 | 行政审判 助法治核心竞争力提升

2020-05-16 02: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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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服务和保障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促进“开放再出发”的深入推进,市中院在全面回顾2019年全市行政审判工作的基础上,对行政案件基本情况、行政审判主要工作情况以及行政争议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工作建议。

案例一

某诊所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3日,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原告某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原告药房内的克咳片等药品不在《2003版药品目录》中,存在超范围使用药品的行为,遂于同日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并开展立案调查。2019年1月2日,被告决定解除对药品的扣押,并于同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原告超范围使用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原告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克咳片等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57511.6元;3.罚款115315.2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在事实调查过程中制作的超范围使用药品明细存在同种药物重复列入、药品目录混乱等情形,故其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另外,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被告于2018年1月3日扣押现场检查到的超范围药品,但至2019年1月2日方予以解除,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程序违法。据此,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被告所作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被告也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民营经济主体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从事实依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方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严格审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确实存在事实调查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等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要及时纠正,切实维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二

某公司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4日,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通报称当地中医医院收治多名急性胃肠炎病例,遂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查明上述病例均为接受原告某公司所提供团膳服务的企业员工,原告涉嫌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团膳食品。2018年3月16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判定本次事件系肠炎沙门氏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疑似病例78人,可能病例67人,确诊病例27人,可疑餐次和食物为3月3日晚餐的回锅肉。经过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被告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于2018年3月3日定向提供晚餐3339份,其中回锅肉荤菜数量1000份,其生产经营的回锅肉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遂决定对原告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调查报告的程序符合规定,作出的结论科学有效,应当予以采信。被告根据调查的情况并结合上述调查报告对原告进行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处罚金额,被告通过听证采纳原告提出的涉案回锅肉数量为1000份,货值为1700元的意见,并对其处以10万元的处罚未超过处罚幅度,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安全类行政案件时,应当严把安全标准、严守安全红线,依法严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苏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审判白皮书 | 行政审判 助法治核心竞争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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