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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十三 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十三
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
【关键词】劳动报酬 法律援助
01
【案情概况】
2020年2月11日,江西省景德镇乐平市农民工张某通过电话向乐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据了解,张某于2019年在浙江省嵊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从事服装加工,该公司共拖欠张某劳动报酬4.52万元迟迟未付,后张某将该公司诉至嵊州市人民法院。2020年1月17日,在嵊州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经法院确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该公司拒绝执行该调解书的给付义务。张某表示因疫情严重,已经1个多月不能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困难。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张某申请法律援助地应在该公司所在地即浙江省嵊州市,而非其户籍所在地乐平市,考虑到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乐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异地受理其法律援助申请,通过微信查看张某起诉状、法院民事调解书等材料了解案情,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代书追讨劳动报酬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目前,嵊州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张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案件正在处理中。
02
【案例评析】
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为农民工着想,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确保法律服务、疫情防控“两不误”。
来源:司法部
总 编:周良红
责任编辑:诺 敏
原标题:《「以案释法」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十三 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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