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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法院385份信用修复决定书助力企业轻装上阵,复工复产!

2020-05-16 16: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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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其中,精准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是《指导意见》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给予宽限期,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早在2019年9月

宁波中院已在全市推广信用修复机制

该机制实践效果如何?

今天,小编将用一系列案例

带大家了解宁波法院的信用修复机制

一旦我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学校恢复经营的希望也就没了,学员的学费,老师的工资都会是问题。

收到法院强制执行的通知

“叶星文化”的负责人李某

几乎感到了绝望

疫情之下的事业低谷

仿佛比他想象得来得更快

这一切,还能好起来吗?

疫情之下,培训机构终现生机

叶星文化,是宁波江北一家大型的艺术类教育培训机构,名下拥有200多名学员,10余名培训老师,作为负责人的李某从事艺术培训行业多年,拥有丰富的培训资源,学员家长对该机构的教学质量也是极为认可。

然而,疫情之下,该机构经营受挫,1月开始被迫暂停门店。与此同时,因资金问题,3月初投资人将培训机构起诉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之后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培训机构和李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虽然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有履行意愿,还提出了分期履行的方案,但“失信被执行人”的标签严重影响了李某的融资,进而影响到培训机构恢复经营。

在这个人生与事业的转折点,宁波法院的信用修复机制,给了李某和“叶星文化”重生的希望。

在执行法官的建议下,李某向江北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江北法院综合考虑其履行能力和配合执行情况后,依照相关规定,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屏蔽。之后,李某顺利申请到了银行贷款,李某与投资人的纠纷也得到妥善解决,培训学校的恢复经营也在进行中。

信用修复机制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宁波地区先行试点,是指将被纳入以及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愿望,为提高其履行能力,可以正当事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2019年9月,该机制在全市法院推广,并在年底被纳入宁波市级重点改革项目。目前,全市法院正在深入推进该项机制建设。

信用修复机制助力疫情防控

信用修复机制通过正面引导的柔性方式鼓励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允许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不但有助于化解执行难题,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还能有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在疫情防控期间,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为法院助力企业恢复防疫物资生产经营提供了“宁波解法”。

为医疗器械企业紧急修复信用

宁波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医疗器械制造的企业,此前因为另一家公司提供债务担保而陷入诉讼纠纷,被宁海县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疫情暴发后,该公司陆续接到外省医疗床、抢救车等采购订单,但因其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导致银行贷款受限,严重影响了企业融资及生产经营。

为此,宁海法院特事特办,在企业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天便通过移动微法院向该企业送达了信用修复决定书。

与此同时,宁海法院又主动对接金融机构,建议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优先考虑该企业的贷款需求。信用修复后,该企业先后获得3000万元企业贷款,为企业后续生产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助力消毒剂生产经营

前段时间,象山县人民法院收到了该院被执行人夏某的来信。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的夏某,曾开办化工企业,对消毒剂生产工艺与市场行情较为熟悉。为偿还债务,夏某目前在本地一家化工企业负责日用化工杀菌剂、消毒液的技术指导与业务洽谈。疫情发生后,全国市场对消毒剂的需求量猛增,夏某便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以方便对接全国市场,及时提供防疫物资。

经研究,执行干警认为对夏某进行修复信用既有利于防疫物资的生产与流通,也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且符合信用修复措施的其他条件。在获得申请执行人理解支持后,象山法院于当天为夏某进行了信用修复,并同夏某及其所在企业进行沟通联络,促使夏某积极履行债务。

信用修复机制助力复工复产

“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复工”,为贯彻落实好党委的决策部署,宁波法院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信用修复机制的优势作用,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助力有履行意愿的被执行人尽快复工复产,从而促进更多执行案件圆满解决。

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影响,该公司2月份处于停工停产的状态,暂时无力在约定期限前支付执行款。同时,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公司无法参加招投标,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负面影响。眼看复工复产在即,该公司联系法院从中协调。

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先行支付十万元款项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剩余款项于2020年11月底前付清,并设置了五万元违约金条款。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迅速支付十万元执行款,北仑法院第一时间对其进行信用修复,有力保障其顺利复工复产。

宁波某汽车空压机厂因未支付货款成为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的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其名下三辆汽车和一处工业用房,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受疫情影响,该厂生产经营更是加雪上加霜。

了解上述情况后,执行法官利用移动微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迅速为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解除对被执行人三辆车辆的查封,帮助被执行人企业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据统计

截止2020年4月底

宁波法院已完成信用修复385件

有效助力企业造血再生,轻装上阵

全力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节选)

七、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有效发挥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惩戒作用,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进一步推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营商环境改善。建立健全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准确把握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持续推动惩戒措施向精细化、精准化方向转变。疫情期间,对已纳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已经采取并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及时解除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有关情况。对未纳入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疫情防控企业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或撤销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或撤销措施。失信名单信息被依法删除或撤销,被执行人因求职、借贷等被有关单位要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删除或撤销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确因复工复产需要,申请暂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征得其同意后及时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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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宁波法院385份信用修复决定书助力企业轻装上阵,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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