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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与平等保护相结合 护航民营企业——A公司、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0-05-17 02: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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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期【2020年5月16日】

一、基本案情

杨某系仙游县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副总经理,2016年1月兼任A公司B项目部经理,全权负责仙游县C镇风电项目的施工建设。A公司和杨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于2017年11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立案侦查,杨某于2018年12月10日被莆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6年11月起,仙游县A有限公司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仙游县C镇界内建设项目期间,杨某未按照审批范围,只按照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的施工设计蓝图和杨某根据现场情况的要求进行施工,在城厢区D镇E村境内占用防护林地11.32425亩;在仙游县C镇境内超范围占用生态公益林地14.445亩,占用商品林林地7.51亩,合计21.96亩;上述共计非法占用林地33.28425亩。

案发后,杨某主动向莆田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在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审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公司和杨某因非法占有农用地已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对破坏生态进行修复已取得明显成效,并与修复公司签订三年保修合同,同时缴纳了332842.5元植被恢复保证金。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为,A公司和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br/>二、处理意见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A公司、杨某在仙游县C镇界内建设风电项目期间超面积非法占用林地33.28425亩,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仙游县A有限公司与杨某犯罪情节轻微:

一是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A公司、杨某与所有被害人达成补偿协议及谅解,相关款项已发放到位;

二是积极进行生态修复已有明显成效,与修复公司签订三年保修合同并主动缴纳补植复绿补偿金,A公司、杨某委托福建省E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对生态修复工程质量保修三年,树木与草皮的成活率必须达到95%以上;

三是杨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其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足以对A公司和杨某起到警示和教育效果,不致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和杨某不起诉。

三、典型意义

1.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企业发展的关系。从维护市场经济稳定而言,对待民营企业、企业经营者涉嫌犯罪要慎之又慎,应当综合考虑其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方面要素。

对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若其能积极整改,涉嫌犯罪的主要负责人主观恶性不大,并能与单位诉讼代表人在相关调查活动中积极配合的,检察机关在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的同时,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考虑以不起诉的方式处理。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同时,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创业热情,从而为地区经济的发展创造宽松包容的环境,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2.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把生态环境保护与打击生态刑事犯罪、护航民营企业相结合。将生态修复情况作为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考量因素,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同时通过本案的办理有效地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文稿:杨福新、蔡晨曦

原标题:《依法打击与平等保护相结合 护航民营企业——A公司、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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