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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明天就是“5·20”了,这篇推文得看看

2020-05-20 02: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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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就是“5·20”了

相信许多小情侣已经在策划着如何度过了

恋爱时,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情况非常普遍

出于对恋人的信任

恋人们通常不会保留给付财物的证据以及记录

但是一旦分手

金钱的纠葛很可能随之而来……

那么,恋人之间会产生哪些经济纠纷?

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来看看大姚县人民法院的这几个案例

案例

恋爱支出无凭证,主张借贷不支持

案情回放

2016年代某(男)与熊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代某以零花钱、买化妆品钱、浪漫表白费、舞蹈学费、生活费、生日礼物费等名目,通过微信、手机转款给熊某人民币合计35700元。

2019年1月,熊某因玩网络游戏时被骗,急于还债,代某通过手机转款40000元给熊某用于偿还被骗的网络贷款。

后两人因感情不和,代某认为自己陆续转给熊某的合计75700元属于借款,熊某理应偿还,遂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01

原告向被告转款35700元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还是恋爱期间的赠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原告代某多次通过微信、手机转款给被告熊某,在他们的微信记录中,“我养你”、“钱够吗”、“本来用这钱想向你来一个浪漫表白的……”这些语句频频出现,而且,原告无法提供借据、收据、欠款等债券凭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根据生活经验,可以推知原告该期间转给被告的真实意思表达是赠予而非借款。

02

原告转款40000元给被告用于偿还网络游戏的贷款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本案中,原告明知被告长期从事非法网络游戏,仍借钱给她,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借款行为无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

订婚后要分手,彩礼纠纷对簿公堂

图片源于网络

李某(男)与鲁某(女)于2018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3月,李某家按照农村习俗到鲁某家吃订婚酒。经双方商定后,李某将彩礼66000元以现金方式交付鲁某父亲。后李某与鲁某因琐事产生矛盾,感情恶化,加之鲁某未满法定婚龄,导致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家为此多次向鲁某家索要彩礼却遭到拒绝。

大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鲁某虽然订婚,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经承办法官对李某和鲁某进行法律释明后,李某和鲁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鲁某自愿返还李某彩礼58000元,剩余部分李某自愿放弃。

提醒

恋爱期间,由于男女尚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义务,不管出于哪种原因,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钱款时一定要注意,给付钱款是什么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并注意书写和保存相关的单据,以防止日后产生争议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大姚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说法】明天就是“5·20”了,这篇推文得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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