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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虚假诉讼一】男子隐瞒还款事实起诉!被罚5000元
借钱还钱天经地义
然而,别人还了钱却不承认
企图利用被告缺席庭审
钻法律漏洞
一样会受到法律严惩
01被罚款人信息
被罚款人:李某,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121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工商管理所宿舍***室。
02
法院审查
本院在审理(2018)苏1324民初4644号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在本院询问被告的还款情况时,陈述被告未予偿还任何款项,后被告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李某又认可被告于2018年3月14日偿还了本案借款3000元,另对被告提出的另行偿还的29000元,李某虽提出系偿还的其他借款等意见,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29000元均认定为被告对本案的还款,并对本案作出改判。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隐瞒被告还款事实,意图虚增自己的债权,并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陈述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碍正常司法秩序,依法应予以制裁。
03法院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李某罚款5000元,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20年5月18日,被罚款人李某已汇缴5000元罚款金。
编辑|魏 静审核|李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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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打击虚假诉讼一】男子隐瞒还款事实起诉!被罚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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