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普法】520、1314……恋爱期间发的红包,分手后还能要回来?

2020-05-21 02: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今天是一个特别的日子——

5月20日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朋友圈

花式秀恩爱外加花式虐狗的日子

为了表达爱意

很多情侣喜欢在这天互发

“520”“1314”元等特殊金额红包

甚至是“豪赠”贵重物品

但其中的法律风险

大家有想过吗?

520,不少情侣发红包表达心意

5月20日这个特殊日子,全国各地的民政局门口不出意外地大排长龙。与此同时,#520民政局爆满# #20205201314# #1314少个4#等热门话题更是冲上微博热搜榜。

在#1314少个4#的热搜话题下,有不少网友在热议自己印象深刻的520以及收到过的礼物,其中一些网友更是晒出了自己刚收到的520元、1314元、131.4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的红包。

如今,男女朋友之间在520互发红包已经成为一种热潮,但是,当你点击发送红包或转账的同时,有没有想过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发此类红包是否存在着法律风险?

法官说

恋爱期间互赠礼物,分手后如何处置物品?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赵梦法官:恋爱期间情侣互赠礼物非常普遍,可分手后如果产生的财物纠纷,是否要返还主要根据这个给付行为的性质而定。

一、恋爱期间借款要还吗?

赵梦法官:在恋爱期间发生的借贷,应当予以归还。如果一方认为是构成借款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可以用于证明借款合同有效。但同时,如果双方仅达成借贷合意的情况下,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给予其金钱的,不构成借款,只能认定赠与合同。

同时,法官提醒,情侣之间涉及借贷时,一定要“放下面子”,转款是一定要注明钱款的性质,最好是留有借条等纸质凭证,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二、那恋爱期间赠与,可否要求返还?

赵梦法官认为,如果是赠与行为,要根据财物金额大小、是否以结婚为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1、在情人节、七夕节、5月20日等特殊时间,恋人之间为了表达爱意,通过微信、支付宝转发520元、1314元、999元等金额的红包,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

赵梦法官:考虑到双方在恋爱期间,如果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向另一方发送“520““1314”“888”“999”等金额的红包,而另一方收到红包后回复“我也爱你”或“一生一世的爱情”等情话,那么能够证实此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且已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如果提出返还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

2、恋爱期间赠予的贵重财物,如房子、车子、金项链等贵重物品或一定数额的金钱,双方分手时,能否主张返还?

赵梦法官: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贵重物品或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与男女朋友为表达心意而赠送一般性礼物有所区别。当事人是基于缔结婚姻关系或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目的,将己方的财产赠与对方,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的情况下,一方要求返还赠与的物品,针对具体案件,法官会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综合分析案情,酌情认定返还部分财产。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豪赠”需理智

赵梦法官提醒,热恋中的情侣为表达心意、促进感情互送一些礼物是人之常情,但恋人之间互赠礼物、转发红包等都要理智,尤其是“豪赠”贵重物品更要三思而后行。

跟小编来看两个案子

案例1

李某甲和蒋某曾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李某甲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发给蒋某人民币34880.28元,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发给蒋某的母亲李某乙5755.48元。

可之后,两人却因商谈结婚事宜未果,没能步入婚姻的殿堂。2020年1月2日,李某甲将前女友蒋某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原告李某甲认为,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他相信对方会与自己结婚,基于此,他才会给予被告蒋某、被告李某乙数万元,现在两人没能结婚,依法应返还财产。

被告蒋某则认为,双方之间产生了许多问题才没有谈及婚事,她认为原告是自愿给予自己的,这是赠与,不应返还。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原告李某甲在短短数月内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给被告蒋某人民币34880.28元,给被告李某乙人民币5755.48元。该赠与行为系原告为结婚目的而给予对方财物,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一些地区,为缔结婚姻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本案中,被告蒋某接受了原告彩礼34880.28元,被告李某乙接受了原告彩礼5755.48元。考虑到原、被告毕竟恋爱一场,故对原告转账所涉生日礼金及具有表达爱意的“520”“131.4”“88.88”特殊数额返还请求,不予支持。这部分钱款应在蒋某、李某乙应返还的彩礼中予以扣除。

2020年3月10日,绥江县法院判决,蒋某返还原李某甲32600元,李某乙返还原李某甲4500元。

案例2

彭某和玉某曾是一对情侣,热恋期间,彭某在一个多月时间里,通过微信向女友转账26笔共计3万余元,并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台手机和一辆电动车交给女友使用。

然而,不久之后,两人就分手了,并且因为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问题打起了官司。彭某将玉某诉至勐海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37,960元。

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应系赠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的规定,在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不同于普通赠与的特殊性质的赠与,当事人基于缔结婚姻关系或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目的,将己方的财产无偿给予,并非单纯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实际这种特殊性质的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双方为恋人关系,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及为被告购买手机、电动车的行为应属于恋人之间的赠与,目的在于加深二人之间的感情。双方均清楚原告的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目的。

目前双方已确定分手,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赠与行为失效。考虑到原告在短期内通过微信转账形式频繁给被告转账累计30262元并购买手机及电动车赠与被告,已超出一般工资水平和双方之间因恋爱往来消费支出费用范围之内,不属于恋爱期间合理支出。同时,原告的赠与行为中有些是为表达爱意而转付的“240”“520”等及一些千元以下的红包,应当认定为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赠与目的系维护双方关系和发展感情。另外,原告赠与被告的手机及电动车自购买后一直由被告使用,应视为普通赠与或赠与目的已经实现。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23200元。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普法】520、1314……恋爱期间发的红包,分手后还能要回来?》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