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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法院召开2019年度十大亮点工作、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

2020-05-21 02: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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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上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举办2019年度十大亮点工作、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会议由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晓弘主持,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巨艳,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童鹏分别通报了新城区法院2019年度十大亮点工作及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2019年度,新城区人民法院始终立足审执中心,紧紧围绕幸福平安建设,不断推进扫黑除恶、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执行难等重点工作,本次的十大典型案件中,有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案、有矛盾尖锐的校园凌霸案,有新颖的虚拟财产案、有该院首例申请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有执行兼顾民生的法理融情理案、有当今热议的医患关系案、有喜闻乐见的明星肖像侵权案……我们将这些案例的裁判要旨、案情简介、法院裁判及法官点评经过编写后向社会发布,以期通过普法引导、示法引领,让更多的人感受到司法的真实、鲜活与生动,感受到新法人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做的奋斗。

发布会现场 记者提问环节

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1.

韩召海等人利用“套路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案

▶裁判要旨◀

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的特征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应在其本质特征即危害性特征的基础上综合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设立放贷公司,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协议,采取设置高额费用、擅自垒高债务、伪造银行流水、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公证过户手续等手段,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活动,符合“套路贷”犯罪的特征,依法予以惩处。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韩召海与曹明、孙明、叶宇铭商议,共同出资合伙 在西安市中贸广场租赁写字间,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雨空放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非法放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及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截止2018年1月,该组织共非法放贷306万元,获利113万元。对于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该组织采取辱骂殴打、威胁恐吓、夹击身体敏感部位、喷辣椒水、踩脚趾、烟头烫、“架飞机”及电击等恶劣手段暴力讨债;多次到借款人村镇用喇叭喊话、门上喷漆等方式,对借款人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此外,采用“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017年2月23日被害人袁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中介联系到韩召海,欲以其房产抵押贷款,韩召海等人对该房产实地考察后,给袁某某借款12.5万元,借期16天,扣除利息、中介费、保证金等费用后,由韩召海、曹明、孙明、叶宇铭共同出资先向袁某某转账14.2万元,后又将其中5万元转出,袁某某实际得到9.2万元。同时,韩召海与袁某某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及代为买卖、过户房产的委托书,并让袁某某在隐瞒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利用假离婚证对该委托书进行公证,且韩召海谎称公证只是贷款流程,不会处理房产。借款到期后,袁某某无力还款,委托其朋友与韩召海协商还款两次,第一次韩召海要求最低还款额20万元,第二次要求最低还款额近30万元。2017年4月25日经韩召海、曹明、孙明、叶宇铭共同商议,利用事先公证的委托书,将袁某某抵押的房产过户到叶宇铭名下后将房屋出租,过户费用由四人平摊,房租收益四人均分。案发后袁某某才知其房产已被过户。经评估房屋价值29.32万元。韩召海等人采用“套路贷”的手段骗取袁某某20.12万元。被害人袁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借款5万元。该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增强犯罪能力,先后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诈骗等11起违法犯罪活动,影响不断扩大,组织势力日渐加强,逐步形成一个以韩召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裁判◀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召海等人擅自设立放贷公司,非法放贷,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讨债,严重破坏借款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该组织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需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该组织在放贷中不同程度的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设置高额费用、肆意认定违约、擅自垒高债务、伪造银行流水、公证过户手续等“套路贷”手段,在袁某某被诈骗案中,通过公证过户手续的方式为后续过户房产做好准备,在袁某某逾期未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立即过户房产,以此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遂判决:被告人韩召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十一年刑事处罚不等刑期。

宣判后,被告人韩召海等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套路贷案件时,依法对案件定性,结合案件本质特征对犯罪认定、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从整体把握。本案系陕西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1号案件,也是全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本案深入剖析了由“套路贷”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种种表象,指出“套路贷”背后往往隐藏着更大的黑恶势力,其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平安建设主力军作用,高位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力打击为非作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维护了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展示了政法机关对黑恶势力“零容忍”的信心和决心,彰显人民法院扫黑除恶恢弘气势,为社会综合治理营造平安环境。

2.

未成年人孙某某、邱某某强制侮辱案

▶裁判要旨◀

强制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方法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妇女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强制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均系未成年人)与马孟姚(另案处理)因与被害人乔某某有矛盾,便于次日将乔某某带到酒吧灌醉后对其进行殴打。9月15日凌晨2时许,马孟姚、孙某某、邱某某又将乔某某带到胜似闲庭酒店213房间,邱某某强行把乔某某的衣服脱掉扔进卫生间水池,三人用口红在乔某某脸上背上胳膊上写“脏”、“一毛不拔”等字,又画乌龟,用口红在乔某某的脸上、乳房上画圈,又将口红烤化,滴在乔某某身上胳膊上,接着又进行殴打,又将烟灰、辣椒水、榨菜兑在汤里强行往乔某某嘴里灌,还用刮眉刀将乔某某的眉毛和刘海刮掉。后三人对乔某某拍裸照和视频并用烟头烫乔某某的胳膊和身体。直至9月16日凌晨2时许才停止殴打和侮辱。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和邱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马孟姚的家属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裁判◀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已构成强制侮辱罪。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作案时均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案发后,二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其法定代理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遂以强制侮辱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本案是在校女学生之间因琐事引发的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校园欺凌”又称“校园霸凌”是指发生在校园中的学生之间权力不平等的欺凌与压迫,包括肢体或语言的攻击、人际互动中的抗拒及排挤、类似性骚扰般的谈论或对身体部位的嘲讽、评论和讥笑。它不同于青少年之间偶发的打架等冲突,欺凌者的欺凌行为具有长期性、隐秘性、双方强弱关系不对称等主要特征。一般而言“校园欺凌”包括学校和欺凌者及其家长在内,很多人习惯于把它混同于学生之间开玩笑、闹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由此非但未能很好地遏制此种行为,反而让“校园欺凌”现象愈演愈烈。“校园欺凌”事件显示,其犯罪手段已不局限于恐吓、侮辱、诽谤,更多的是殴打、性侵、虐待,给受害学生造成心理、生理的极大创伤,更有甚者出现自杀或他伤的严重后果,毁了一个孩子或一个家庭,负面影响深远。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判,不仅严厉打击了校园暴力行为,而且对遏制“校园欺凌”现象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同时对建立长效型、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3.

民事案件执行中虚拟财产纳入执行范围案

▶执行要旨◀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冻结被执行人的虚拟财产—移动电话号码在网络上进行拍卖,进而兑现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30日,黄成从贾培招处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黄成一直拒绝还款,贾培招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黄成偿还贾培招借款5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黄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贾培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黄成涉及多起强制执行案件,其名下房产已被查封,无银行存款,亦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黄成正在使用的两部移动公司的手机号码均为靓号,分别是139***99999和139***33333。作为一项虚拟财产,该号码具有一定的潜在价值,为此,人民法院将两部手机的号码在网上进行公开拍卖,最终分别以40万元、23.05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出,全部用于偿还申请人的借款及利息,案件得以圆满执行。

法官点评

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诚信基础,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曾几何时,胜诉判决“执行难”,一度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是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本案执行工作的创新在于推动法院民事案件执行工作理念的转变,探索执行新路径,对查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深层次挖掘其可变现的虚拟财产进行拍卖,实现虚拟财产的价值变现,保护申请人的生效裁判文书的兑现。本案系陕西省首例对虚拟财产手机靓号进行拍卖的案例,对未来的执行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4.

申请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申请诉中行为保全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中,人民法院应以诉中行为保全是否错误进行审查,当事人关联案件的审判结果并非中止诉讼的理由;申请人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可以认定为申请有错误;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采取客观归责原则,不考虑申请人的主观过错;申请人作为保全措施的发动者和受益人,应对因此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申请人无权申请禁令;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诉中行为保全的持续时间、任何不确定的市场风险、诉中行为保全时申请人的主客观原因、提供行为保全时的担保数额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2日兴平市玉祥天然气有限公司(简称:玉祥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西安铁路基建工程公司、咸阳新兴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新兴公司)、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玉祥公司在提出侵权责任纠纷后于2018年10月15日申请对新兴公司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提供了110万元的担保。2018年10月26日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8)陕0102民初7609号民事裁定:西安铁路基建工程公司、咸阳新兴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不得在兴平市境内西吴镇实施天然气管线建设的行为。裁定送达后,新兴公司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 新兴公司是在获得咸阳市政府和新兴纺织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开挖天然气管道,西安铁路基建工程公司也是通过合法手续获得天然气管道施工工程,不存在对玉祥公司天然气独家经营权的侵权,并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陕0102民初7609-2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8)陕0102民初7609号保全民事裁定。2019年12月3日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新兴公司是在获得咸阳市政府和新兴纺织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开挖天然气管道,西安铁路基建工程公司、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是通过合法手续获得天然气管道施工工程。政府对天然气的经营有调整、规划的权力,这是政府职能所在,至于该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反相关行业规定,不是本案民事纠纷审理的范围,遂以(2018)陕0102民初7609-3号民事裁定:驳回玉祥公司的起诉。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4月25日新兴公司因玉祥公司在与西安铁路基建工程公司、新兴公司、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诉中行为保全错误,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玉祥公司依法赔偿原告新兴公司因其保全错误而致新兴公司经济损失1050万元;2.被告玉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评估费和新兴公司律师费。

▶法院裁判◀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玉祥公司申请对新兴公司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新兴公司申请复议,本院复议后裁定依法撤销了行为保全裁定,并最终裁定驳回玉祥公司的起诉;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申请人最终败诉应当是申请错误的认定标准之一,故可以认定玉祥公司申请诉中保全行为确属错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采取诉中行为保全的持续时间、任何不确定的市场风险、玉祥公司申请诉中行为保全时的主客观原因、提供行为保全时的担保数额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损失赔偿数额。遂判决:被告玉祥公司赔偿原告新兴公司损失100万元;驳回原告新兴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玉祥公司提出上诉,本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

法官点评

我国法律规定申请行为保全错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如何认定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未给出答案。司法实践中,多数人主张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区别点远远大于相同点,应该分开规定,对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错误的认定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而对行为保全错误的认定原则应该适用无过错原则。因此,应当对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严格控制,要求申请保全人在申请行为保全时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在对诉中申请行为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认定时,应以申请保全人的客观行为作为对行为保全错误的评价基础,而不以申请人的主观认识为考量。根据立法精神,申请人最终败诉应当是行为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标准之一,此时案件的裁判结果应为法院判断是否存在申请行为保全错误的直接依据,而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不是考察前述问题的必要因素;我国涉及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对行为保全错误的认定也采取了客观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法律并未将申请先行责令被告立即停止某种行为规定为申请人维权必须要采取的措施,是否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决定。行为保全程序作为普通救济程序的补充,本身具有一定判断失误的风险,申请人作为保全措施的发动者和受益人,应当对因此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事先预防、事后弥补被申请人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严格责任,有助于申请人在申请保全行为时慎重行事,减少由于滥用保全申请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此亦符合通常理解的利益平衡;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导致其正常工作被责令停工,其结果必然受到损失。被申请人的停工损失当然应当由申请人赔偿;假若以申请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予赔偿,那么被申请人又错在哪里?其自行承担损失的依据显然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为了有效弥补错误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先行责令被告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且实践中提供担保比一般保全要求更为严格,如果仅仅以其过错原则决定是否赔偿,则是否提供担保完全可以在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时看其主观有无过错予以决定,而无需将担保制度设立为必要条件,否则担保就失去了意义。

在因申请诉中保全行为错误造成被保全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保全人就此提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相应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回归到其法律属性,考虑侵权之诉损害赔偿指向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对被保全人实际损失的认定应考虑诉中行为保全的持续时间,以衡量被保全人在该期间内因停止相应行为而遭受的合理损失,如营业利润、保管费损失等;而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衡量,在司法实践中则通常表现为被保全人因遵守禁令而产生的违约金等。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个案中的具体情况,包括可能涉及的市场风险、诉中行为保全时申请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申请人就行为保全申请提供的担保数额等因素,最终酌情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本案是我院首例因申请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本案的审理提醒当事人申请行为保全应持慎重的态度,否则败诉后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5.

西安建工资产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美信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执行要旨◀

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行为义务,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强制执行中,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应主动作为,采取多种举措,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因执行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引导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西安建工资产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美信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腾交涉案房屋并告知其不利后果。在涉案房屋处张贴执行公告,要求被执行人于7日内腾交涉案房屋。

▶法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法院多次前往涉案房屋所在地调查取证,因执行的腾交房屋由被执行人转租第三人,涉及50余户个体经营者,且租赁合同全部尚未到期,50余户个体经营者联名请求执行法院暂缓执行,给予其一定时间解决经营问题。为妥善解决50余户个体经营者的经营问题,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积极协商,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为50余户个体经营者的安置预留了时间,所涉经营户全部另行安置经营后,执行法院依法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腾交涉案房屋,否则将采取强制腾房措施。最终被执行人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主动履行了延期腾房期间的租金款项,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及时腾交了房屋,本案合法、平稳执结。

法官点评

人民法院在执行期间涉及案外人时,应树立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处置纠纷,平稳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助推营商环境优化。本案的执行,既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又对案外人50余户个体经营者进行了妥善安置,避免了大规模强制腾房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了营商环境的稳定,对同类型案件的执行起到了典型示范和导向作用。

6.

许某与崔某某公房继承案

▶裁判要旨◀

公有住房具有福利性质,其承租权是基于在国家机关或者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职工;承租人租赁公有住房后,对该房屋具有永久的占有权和使用权,非因特定事由,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不得终止;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享有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可以转租、转让、继承;夫妻双方婚前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方死亡后,承租权应当以遗产方式继承,在继承人未明示放弃继承时,对已经拆迁和产权调换的公有住房转化的利益,继承人仍享有继承权。

▶案情简介◀

原告许某的父亲许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均是陕棉十一厂职工,1990年11月6日两人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1992年,许某某和崔某某将各自的公租房交回单位,合并调换了位于大华西坊X村X号楼X层X号公租房,并以崔某某的名义缴纳了2340元住房押金,取得了住房证,住房证登记在崔某某名下。许某某和崔某某于2003年12月3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财产分割(含住房)一栏为无。离婚后,许某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7年1月16日许某某去世。2018年12月12日,陕棉十一厂进行产权下放,崔某某缴纳了27015.58元房屋确权款及600元办证手续费,同时陕棉十一厂将崔某某缴纳的2340元押金及押金利息22775元退还崔某某,崔某某在实际缴纳24447.83元后于2019年2月21日取得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856946元。原告许某系许某某的唯一继承人。庭审中,崔某某称涉案房屋系单位分给自己的,与许某某无关,离婚后许某某无处居住,就将涉案房屋租给了许某某,许某某每月支付相应租金。

▶法院裁判◀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婚前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公有住房具有福利性质,其承租权属于在国家机关或者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职工。承租人租赁公有住房后,对该房屋即具有了永久的占有权和使用权,非因特定事由,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不得终止,且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远低于市场价房屋租金,因此单位对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实际已经被虚化,公有住房承租权是一种在相当程度上物化了的权利。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享有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可以转租、转让,当然也应当包括继承。本案诉争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是大华西坊X村X号楼X层X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该房屋系许某某和崔某某用各自的公租房合并调换而得,属许某某和崔某某共同居住的公租房,该二人对该房屋均享有使用权。二人离婚后,许某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许某某享有该房屋承租权。许某某死亡后,属于许某某的承租权应当以遗产方式进行继承分割,故在原告未明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其继承利益依然存在,虽然后来该公有住房进行了拆迁和产权调换,但原告并未丧失对该承租权及其转化的利益的继承权。故法院判决在扣除了被告崔某某已缴纳的房屋确权款之后由被告崔某某支付原告拆迁安置补偿款416219.085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公有住房是经济发展特定时期的产物,公有住房承租权随着经济发展也在发生变化,其所包含的财产权益在高房价的今天十分可观,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公有住房承租权能否被继承,法律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权利属性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有明显的物权特征,与用益物权相似,承租人作为权利人有权更完整地行使其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包括转租、转让,当然也应当包括继承;从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发展进程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权取得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允许公有住房承租权通过有偿交换或在一定条件下购买取得,且在公有住房拆迁时,其承租人也是符合补偿标准的被拆迁人,均体现了公房承租权的财产性。因此,随着市场发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性质已经从计划经济时期简单的福利待遇载体,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具备商品交换属性的标的物,其财产性得到了充分肯定,而可继承正是财产性的重要表现。本案的裁判对同类型案件的裁判起到了示范和导向作用。

7.

医护人员张某人身赔偿案

▶裁判要旨◀

医护人员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家属虽已受到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医护人员对其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患者家属在患者治疗期间,殴打医护人员造成医护人员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医护人员严重精神损害的,医护人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张某系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简称:交大二院)普外科护士,2018年12月5日下午张某在上班时,病人家属杨某要求张某去给其陪护的患者铺床,张某告知等处理完手头的事情再去时,即遭杨某殴打,致张某受伤。当日张某在交大二院门诊处理后前往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后牙区软组织挫裂伤、31-33牙牙震荡、左侧上唇粘膜挫伤、右侧眶下区皮肤抓伤、左侧背部及左上肢皮肤淤青、创伤后精神障碍、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住院19天杨某支付医疗费5814.25元。张某出院后先后在交大二附院和西安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共支付治疗费4528.74元。张某认为,其因杨某的行为致其人身受到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杨某赔偿医疗费11012.09元、伙食补助费1900元、护理费1900元、误工费19283.1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共计39095.26元。5814.25元。张某出院后先后在交大二附院和西安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共支付治疗费4528.74元。张某认为,其因杨某的行为致其人身受到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杨某赔偿医疗费11012.09元、伙食补助费1900元、护理费1900元、误工费19283.1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共计39095.26元。张某住院期间,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杨某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已履行完毕。

杨某辩称,张某作为医护人员,对高龄癌症患者的身体不适视若无睹,对患者家属态度恶劣,双方撕扯中都有受伤,侵权结果发生张某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交大二院管理混乱服务不到位是本案发生的原因,请求追加交大二院为被告。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请。

▶法院裁判◀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杨某在交大二院因琐事殴打正常工作的护士张某,杨某的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杨某应当赔偿张某遭受人身损害的损失,杨某要求的医药费损失,应当依据医疗费票据10342.99元予以赔偿,杨某要求的伙食补助费1900元、护理费19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考虑到张某在工作时间被打伤,身心受到一定伤害,导致其患有创伤后精神障碍病症,酌定杨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张某要求的误工费,因其提交的误工证明没有单位公章,不予采信。遂判决:杨某向张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7142.99元;驳回张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健康权是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本案相较于一般的健康权纠纷案而言,它的特别之处在于原、被告双方系当今社会热议的医患关系。近年来,随着医患关系愈发紧张,医患纠纷、“医闹”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实践中所发生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护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等均是典型的侵害医护人员健康权的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仅包括医护人员身体损害,还包括其本人及近亲属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精神创伤和痛苦,以及因健康权受到侵害而必然导致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众所周知,2020年的一场疫情把医护人员再次推到了救国于危难之中的英雄舞台上,他们临危授命站在了希望的制高点,他们的劳累让人疼心、付出让人暖心,仿佛有他们在的地方,我们的家、国就有希望。然而在这紧要关头,我们依然能看到诸如“武汉两名医生被患者家属打伤”的新闻字眼,在这不久前还有轰动全国的“北京眼科医生陶勇被砍案”…… 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纵观类案的共同点:侵权人都是患者或其家属,被侵权人都是救死扶伤的医护人员,纠纷产生的原因都是患者或其家属在治疗过程中或对疗效不满或对护理持异议。医护人员救助人民的生命健康,那么,当他们自己身陷危险,谁又来保护他们的生命健康?是法律!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裁判给予患者及其家属敲响警钟:纵使人生不幸,纵使罹患绝症,任何人都无权损害他人健康抑或剥夺他人生命。对于医患关系而言,更是如此。为人民群众救死扶伤者,不可使其困陷于危险。当患者情绪的利刃穿刺医护人员时,法律要做守护公平正义、保护生命健康的坚强后盾。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义,也是人民心中涌动的热流。当然,本案在精神损失赔偿部分向被告酌定索赔,此举更是精神创伤夹裹法律温情的体现。法律不是机械式的、冷冰冰的条文规则,更是抚慰伤者内心需求的久旱甘霖。此案审理已完结,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至此,我们看到法律是巧妙化解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服判息诉的良好社会工具;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带有温情的人性呐喊。该案的审理,有效惩戒了侵权责任人的民事违法行为,维护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了医护人员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8.

西安市新城区幂吻茶饮品店侵犯杨幂肖像权案

▶裁判要旨◀

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在案件审理期间,侵权人已就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人民法院无需再行判决;权利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数额的,人民法院应考虑被使用肖像人的社会知名度、商业价值,使用的数量、用途、时间等情节,酌定确认损失数额;被诉侵权人在使用他人肖像中不存在侮辱、诽谤、丑化等行为,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

▶案情简介◀

西安市新城区幂吻茶饮品店(简称:幂吻茶饮店)与秦皇岛速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速腾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加盟了该公司的“幂吻茶”饮品项目,在该公司的授意下,幂吻茶饮店使用了杨幂的肖像、姓名的图片、照片等作为广告,为其自身及其“幂吻茶”品牌产品进行商业广告宣传。杨幂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杨幂认为,作为公众人物,个人肖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幂吻茶饮店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其肖像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幂吻茶饮店:立即停止所有侵害杨幂肖像权的行为;向杨幂道歉声明;支付侵权物质损害赔偿金50万元、精神损害抚恤金5万元、公证费3020元。幂吻茶饮品店辩称,其使用杨幂的肖像来自速腾公司,该公司表示邀请杨幂为代言人;收到传票当日把店里的图片已撤,并向杨幂书面道歉,希望协商解决。

▶法院裁判◀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幂吻茶饮店内使用原告肖像照片,并配以相应文字及图片宣传其饮品,该行为具有营利性,已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经停止侵权,且向原告作出了书面道歉,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请已无支持之必要。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原告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备商业化利用价值,被告应对其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具体经济损失数额,法院根据被告使用原告肖像数量、用途、时间等侵权情节,结合被告的赔偿能力酌定经济损失数额10000元。鉴于被告在使用原告肖像过程中并不存在侮辱、诽谤、丑化等行为,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公证费3020元属于其必要、合理诉讼成本,应当由侵权人负担,法院对原告关于公证费的诉求予以支持。遂于2019年9月24日判决:幂吻茶饮店赔偿杨幂损失10000元及公证费3020元,共计13020元;驳回杨幂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自然人的人格保护问题在现代社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人格价值被视为人的最高价值。人格利益也被视为最高利益。肖像权是以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为基础,兼具有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具体人格权,公民依法对自己的肖像享有权利。对肖像权的保护由来已久,由此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的重视。现实生活中,影视演员因其“明星效应”所带来的较高的公众关注度,导致其肖像被商业化利用的范围更为广泛,很多商家利用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为自己的产品代言,进而提升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是商家惯用的营销手段,也成为一种时尚。当消费者看到一线明星代言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老百姓的关注,并认为广告宣传的产品质量有保障进而去购买。事实是,明星代言的产品有些并非是经过明星同意使用其肖像。换言之,商家使用明星肖像代言产品有时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所为,公众对明星代言的商品不能盲目购买。

在认定是否侵害肖像权时,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同样是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此外,以新闻宣传、教学科研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则不构成侵害肖像权。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本案的裁判,通过损害赔偿制裁违法行为、提高违法行为成本的方式保护了公民的肖像权,净化了社会环境、规范了营商环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9.

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

▶裁判要旨◀

司法裁判不仅要着眼于原告的诉求,也要综合考虑被告违约的原因、履行能力以及履行的意愿和可能性;如果违约并非主观故意,而是因客观原因导致暂时履行不能,并且有主动履行合同的意愿,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违约责任,促使双方协调,最大限度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双方的权益;因为诉讼调解是彻底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有效手段和方法。案件的审理需综合债权人、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兼顾双方的利益,用“法治”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六份专柜承包合同,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承包被告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专柜用于产品销售。双方约定在专柜承包期间,产品销售货款由被告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收取,并按照合同约定由被告扣除相关费用后于次月向原告结算货款。被告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开始违约拖欠货款,截止2019年8月7日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55566元未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货款2555566元、违约金40000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院裁判◀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导致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的原因在于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且被告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主观上有履约的意愿,只要继续经营便可以逐步返还拖欠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的欠款。如果支持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高额违约金以及逾期利息,那么其他公司就会效仿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兑现债权并承担巨额违约金和利息,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周转问题将会扩大,届时资金链断裂也会成为压垮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由此承载着一代西安人“民生情缘”的一个老牌本土销售品牌公司将彻底走向破产。考虑到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正在进行自救,为帮助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走出经营困境、为企业自救争取时间,尽最大可能偿还其债务,经过多次与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最终促使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分10期支付拖欠的货款300万,并放弃40万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与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经营,达到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经营目的,亦由点及面起到“放水养鱼”恢复生产、“休养生息”安定营商环境,共渡难关的良好效果。

法官点评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环境的好与坏,决定了投资环境的成与败。亲商助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作为司法机关既要依法裁判,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对确有市场潜力的困难企业,及时提供司法帮助,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帮助困难企业走出经营困境,防止片面追求法律效果而加重企业困难,否则受损的不仅仅是企业本身,债权人、国家经济都会受到损失。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双方的利益,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0.

中国某银行与赵某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裁判要旨◀

对金融类消费案件形成“调解中心调解+司法确认”的快速解纷模式,使金融纠纷调解与诉讼无缝对接,满足各方当事人高效、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多元司法需求。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4日赵某在中国某银行支行大厅购买一款价值60万元的低风险、高收益的产品,2015年6月4日赎回了10万元,剩余50万元在该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又继续购买了一年期的另一款基金产品。2016年6月4日到期后,该产品无法兑付本金及收益,也非该行发行的产品,由此产生了纠纷。此后赵某与银行在陕西省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赵某与银行共同向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提交申请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院裁判◀

调解中心调处后,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裁定书明确各方当事人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形成“调解中心调解+司法确认”的解纷模式。

法官点评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个案矛盾冲突的火花还未燃至法院就已实现了“握手言和”的扑灭,其对当事人、司法机关而言都有效减轻了诉累、创新了诉讼解纷模式。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内容之一,法院在实践中积极推进配套举措,积极指导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商会组织、医疗机构等调解组织进行人民调解和行业调解,不断拓展诉讼服务思路,探索建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打造现代化的诉讼服务体系。本案陕西省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冲突后,司法确认有效实现了“调解中心调解+司法确认”的诉讼服务高效、便捷一体化模式,有效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让纠纷化于无形,使司法资源配置更趋合理。

原标题:《新城区人民法院召开2019年度十大亮点工作、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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