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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鸡”有风险,养宠需谨慎
2020-05-23 13: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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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威市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侦办的一起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私自捕获一只鹰,转交他人(王某某)喂养,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出售。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动物为雀鹰,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贩卖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一只,即构成刑事犯罪。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禁止非法猎捕“三有动物”,如麻雀、野鸡、野兔等,虽然“三有动物”并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因此,请你在购买动物、宠物时,要事先了解品种,避免因无知而犯罪,更不要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如你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拨打110报警,或向当地森林公安机关举报。
发布:甘肃省公安厅政治部宣传处
原标题:《“吃鸡”有风险,养宠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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