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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搞诈骗,沙县一男子竟热情邀请对方来“考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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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武松
明知山有虎
偏向虎山行
这份胆量为世人所赞颂
而今沙县一男子也很“大胆”!
明知他人是做诈骗的违法勾当
却仍为他人提供便利
最终自己身陷囹圄
案情介绍
宋某,男,福建沙县人,与龙岩市的赖某(已判决)是相识了好几年的朋友。
在一次聊天中,赖某跟宋某谈到自己现在的“职业”是诈骗,侧面了解到宋某老家人迹罕至不容易被查,便暗示宋某想去他老家进行诈骗。怎料宋某不仅没有拒绝,反而热情邀请赖某到自己沙县的老家“考察”。
赖某到了宋某的老家查看之后,发现果然是个不错的诈骗地点,于是赖某马上就到宋某沙县老家——南霞乡,开始了他的诈骗行动。
2018年7月初,被告人宋某带领赖某到沙县南霞乡某自然村一处山上寻找诈骗作案场所,并提供祖宅给赖某的诈骗团伙用于住宿。宋某指认其提供的住处而后,赖某、谢某(均已判决)等诈骗犯罪团伙先后组织人员在宋某老家的山上寻找地点搭建帐篷后冒充淘宝客服实施电信诈骗,并共同居住于宋某提供的住处。
被告人指认诈骗地点在此期间,被告人宋某先后帮助赖某团伙拨打诈骗电话,帮助赖某、谢某诈骗团伙望风。
直至案发时止,赖某、谢某两个诈骗犯罪团伙在沙县分别骗得钱款人民币合计69389.9元。
被告人用于诈骗的手机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宋某在沙县南霞乡其住处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宋某明知赖某、谢某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拨打电话、帮忙望风,并提供场所、生活保障等帮助,期间,赖某、谢某等人骗取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6838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沙县法院决定判处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以案释法
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官提示
电信网络诈骗害人害己,是法律坚决打击的行为。为诈骗团伙提供便利、在其中起辅助作用也是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帮忙”需谨慎,为他人提供帮助时务必分辨清楚是非黑白。
作者:罗兰
原标题:《朋友搞诈骗,沙县一男子竟热情邀请对方来“考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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