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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宣在线|毒品未沾身,为何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人徐某租赁江西宜春某家居公司(以下简称“家居公司”)的第一层东面平房1号铺位,装修成供人唱歌、喝酒的KTV包房(以下简称“嗨吧”)用作经营,但生意不佳。租赁合同到期后,家居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通知收回该铺位。为了继续经营“嗨吧”,2019年3月2日,被告人徐某和曹某(已被判刑)来到家居公司,几经周折将租期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尔后二人开始铤而走险,非法经营。
2019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和曹某在“嗨吧”为袁某等28名吸毒人员提供吸食毒品氯胺酮的场所,被告人徐某从中收取2000元费用。公安机关在抓捕过程中,在“嗨吧”内提取到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状物质,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中检出氯胺酮。经对28名吸毒人员进行氯胺酮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有些人认为没有接触毒品,
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小编郑重提醒:
容留他人吸毒,
一样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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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来源:无锡禁毒
原标题:《法宣在线|毒品未沾身,为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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