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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二胎生三孩构成“超生”,潜江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2020-05-28 02: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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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放二孩生育后,一胎生育了双胞胎,二胎生育了第三个孩子算超生吗?

这种情况还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吗?“2+1”模式是否像“1+2”模式一样合法呢?

潜江法院最近正好有涉及这个问题的案例,听我细细说来......

案情回顾

小力(化名)、小清(化名)于2004年生育一对双胞胎,又于2019年再次生育了第三个孩子。2019年5月29日,潜江市卫健委对小力、小清涉嫌超生三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6月12日,潜江市卫健委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给小力、小清,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06782元人民币。缴纳时间到期后,小力、小清并未按期缴纳,潜江市卫健委催收无果,于2020年4月16日向潜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小力、小清不符合我国现阶段放宽到“二孩”、有条件地限制“三孩”的计划生育政策,其生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构成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

本案中,小力、小清已于2004年生育两个小孩,在未提出申请和未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生育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生育了第三个孩子;且小力、小清亦不具备生育两个子女后,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潜江市卫健委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潜江市卫健委向潜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准予强制执行。

那夫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就可以生育三孩了呢?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子女,再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四)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你不知道的生育政策演变史!

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我国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从独生子女政策到全面二孩政策历经数十年,且看小编为您一一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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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全力支持和宣传鼓励人口增长和奖励多子女母亲的政策。

1954年

这一时期,开始支持群众避孕节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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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

政府提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进行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大力提倡晚婚。

1971年

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强调要有计划生育。在“四五”计划中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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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3月

宪法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载入我国宪法。

1982年9月

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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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

一孩政策有所微调,主要是对农村稍作放开,“开小口、堵大口”。

2002年

开始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地根据该法制定“双独二胎”政策,陆续在全国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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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妇女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015年10月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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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文&审管办、行政庭

图文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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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二胎生三孩构成“超生”,潜江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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