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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不扶?追不追?救不救?不必纠结,法律给咱撑腰!

2020-05-30 02: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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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何时起越来越多善良的人们

对自己善良的心产生了怀疑

老人不敢扶

歹徒不敢追

伤员不敢救

原本好端端一颗善心

却因为担心自己的善举

会为自己带来麻烦而不敢为

不过在今年的两会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以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重申

要让“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

不再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

那么具体有哪些实际案例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

2018年8月9日中午,材料保管员倪某走出工棚时发现张某正在偷电缆线。张某见势不妙,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的工友覃某、尤某闻声赶来,三人朝着张某逃跑的方向追赶。当倪某三人再次看到张某时,张某已跳入工地附近的河中,河水已没过膝盖。倪某三人担心张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张某不从,倪某当即报警。张某不顾倪某三人劝阻,向河水深处游去,最终溺亡。

苏州市吴江法院认为,倪某在事发现场看到张某正在偷盗工地上的电缆线,在张某逃逸时倪某三人追赶的行为并无不当。在张某跳入河中后,倪某三人劝导张某上岸,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并向河水深处游去,倪某立即选择报警。倪某三人对张某欠缺游泳能力无从知晓,且三人水性不佳,不应苛求三人下河施救,故倪某三人的行为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三人未下河实施救助亦无明显过错。据此,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全国人大代表余梅:遇到小偷正在作案,立即阻止并追赶小偷是惩恶扬善、见义勇为的正义行为,追赶者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合理限度内的措施,阻止犯罪,抓获案犯。这个判决结果符合天理、国法、人情,向民众传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鼓励了阻止犯罪的正义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02 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

患者叶某未带钱去村诊所找医生王某结算以往看病费用,两人发生争吵、厮打,叶某被他人劝离诊所十余分钟后,又突然返回诊所小跑冲向王某抬起右脚跺王某,王某侧身躲避用手抓住叶某右脚将其掀倒,致叶某摔倒在附近的电动车上造成左腿腓骨骨折,轻伤二级。王某家属拨打120将叶某送医并支付其全部住院费用。

一审判决医生王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患者叶某1.3万余元。

二审认为,患者叶某在争执厮打被他人劝离诊所后,再次从诊所院外小跑冲向医生王某,并用突袭踢跺王某的行为,属不法侵害。医生王某为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没有侵害叶某的故意,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虽致他人轻伤,但防卫手段、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亦未造成重大伤害,属正当防卫,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驻马店“患者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案”终审判决医生属正当防卫不担责,向社会传递了任何人包括医生,面对突如其来的伤害,都可以依法行使合法权利,凸显了正当防卫法条的核心价值,向公民昭示了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惟愿:医者仁心,患者感恩,和谐社会,大家共建!

03 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

郭某在某小区骑自行车时将在玩耍的5岁男童罗某撞倒在地。孙某见状后,马上找人联系罗某家长,并告知郭某应等待罗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称是罗某撞了自己,欲先离开。因此,郭某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阻拦郭某,不让郭某离开。郭某情绪激动,坐在石墩上等候,不到两分钟即倒地。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郭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河南信阳平桥区法院认为,孙某目的在于保护儿童利益,行为符合常理,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孙某不知道郭某身体健康状况,孙某在阻拦过程中虽与郭某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死亡的结果。孙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热线救助,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某亦不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刘文新:本案判决热心劝阻者不担责,法律坚定保护了善人善举,情理法兼具的司法裁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频共振,获得人民群众共鸣、点赞,人民法院再一次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传递了法治正能量,引领了道德新风尚。法治中国鼓励公民做中国好人。

04 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

某村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不收门票,该村内河堤旁边栽种有杨梅树,村委会系所有人。吴某系该村村民,其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于摔倒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吴某子女等人起诉该村委会赔偿60余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吴某坠落受伤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某村委会难以预见并防止吴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应认为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某村委会对吴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社会运行文明有序,离不开全体公民对公序良俗的共同遵守,公民在社会活动中应注重自身行为规范。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法律和司法维护社会道德、守护社会底线的立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规范人们行为方面具有典型性,对引导人们自觉规范日常生活中的言行具有重要意义。

05 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

2017年1月,北京市丰台区一男子在永定河冰面遛狗时,不慎落水溺亡。事后,其家属将北京市水务局等4个部门告上法庭法院,索要62万元赔偿。北京市丰台法院经过审判,最终驳回了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本案溺亡男子出事地点并非公共场所,被告部门依法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法院还表示,虽然该男子意外溺亡令人同情,但如果想要判定相关部门构成侵权,还需要相关证据支持,法律也需进行严格的界定。不能因情感因素或结果责任主义,引导法院判决。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立新:本案的最大看点,是受害人因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当自负其责。对拦河闸和消力池等水利设施,冰封的水面存在危险,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应知,面对经营者设置的安全警示而不顾,冒险进入危险的冰面,存在对自身安全过于自信的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后果虽然令人同情,但是并不能因此而令无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自担后果。

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

有力的法治保障

无疑让长期困扰的群众

吃了一颗定心丸~

对此您怎么看?

来下方留言告诉小编吧~

(来源:苏州普法)

原标题:《扶不扶?追不追?救不救?不必纠结,法律给咱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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