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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两人环境违法被拘留3日
2019年10月15日,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肥东县经开区的一家食品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擅自对污水处理站密闭设备拆除,除臭塔停止运行,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2019年11月16日,分局接到举报,反映有人在店埠镇安乐村用罐车倾倒污水。经查明,一家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安排驾驶员宋某驾驶临时牌照为皖MM5258的槽罐车将从徽商城物流区清理管道的污水拉运至店埠镇安乐村进行倾倒。分局委托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倾倒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20mg/l、氨氮浓度为9.40mg/l、总磷浓度为5.06mg/l,超过排放标准。此行为属规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经调查取证后,分局责令违法行为当事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并依据相关条款,对某食品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企业予以2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对环保科技公司违法倾倒废水当事人予以1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上述两起案件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县生态环境分局在履行行政处罚案件手续后,分局及时将此案件移交给县公安局,案件当事责任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来源:合肥生态环境
原标题:《肥东两人环境违法被拘留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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