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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政双拳出击 守护未来你我有责

2020-06-01 02: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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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特殊的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这两起案件的原告均是鞍山市铁东区民政局。这两起特殊案件的审理,充分展示了司法机关以人民为中心,关注弱势群体,关爱儿童成长的司法理念,为涉及儿童合法权益案件提供了工作示范。

案例一:

基本案情:王某某于2012年出生,其母亲潘某某于2017年死亡,其父亲王某为肢体四级伤残,无固定的生活收入来源。王某某祖母已死亡,其现有祖父、外祖父母、母亲潘某某的弟弟潘某(身体残疾)。父亲王某及祖父王某某于2017年分别向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某派出所出具书面声明均表示放弃对王某某的抚养监护权,同时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母亲潘某某的弟弟潘某及外祖母均表示放弃对王某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本案审理中,铁东区人民法院再次联系上述人员,上述人员均表示放弃对王某某的抚养监护权。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但王某某的母亲潘某某已经死亡,其父亲王某是四级残疾人,无固定工作和生活收入来源,不具有担任王某某监护人的能力。王某某的祖父及外祖父母是法律规定的应当担任王某某监护人的近亲属,但也均因身体和经济原因,不具有担任王某某监护人的能力,同时作为王某某关系较密切的亲属即母亲潘某某的弟弟潘某,因身体残疾,无法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鉴于王某某的父亲和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王某某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现王某某已届入学年龄,为保障其成年之前的教育、医疗以及日常生活,同时王某某住所地的铁东区民政局承担着接受孤儿、弃婴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等社会职能,故确定铁东区民政局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可以为王某某的生活和健康提供良好的环境,更加有利于王某某的健康成长。

(牟欢欢)法官点评:作为本案的承办法官,我同时也是一名四岁孩子的母亲,刚看到这个卷宗时我觉得非常痛心。如今,校园暴力、性侵案件、未成年人无人照顾等话题时常见诸报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继续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不断完善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机制。

案例二:

基本案情:崔某甲系鞠某女儿、崔某某继女。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系鞠某、崔某某所生子女。崔某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被逮捕,并羁押于A看守所。鞠某明确表示其无力抚养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放弃对该四人的监护权。崔某甲亲生父亲已与鞠某、崔某甲失联多年。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的祖父母均已死亡,外祖父已死亡。外祖母苏某某表示其因身患重病无力抚养该四人,放弃对该四人的监护权。且经本院调查,并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该四人的监护责任。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但崔某甲的亲生父亲已与其失去联系,其继父系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亲生父亲的崔某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羁押已丧失监护资格。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母亲鞠某亦无力抚养该四人。上述四人的祖父母及外祖父已死亡,外祖母苏某某表示其因身患重病无力抚养该四人,放弃对该四人的监护权。鉴于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该四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该四人住所地的民政局承担着接受孤儿、弃婴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等社会职能,其能够为四人的生活和健康提供良好的环境,更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为保障该四人成年之前的教育、医疗以及日常生活,确定铁东区民政局担任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的监护人。

(季程)法官点评:本案中,四名未成年人的父亲因涉嫌犯强奸罪被羁押已丧失监护资格,其母亲也因身体及经济原因无力抚养该四人。依照相关法律程序,作为承办人,我们已找寻到四名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但均因种种原因不适宜担任监护人。考虑到该四人的生理及心理状况,我们认为由民政局担任其监护人为最优选择,希望这四名未成年人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能够健康成长。

原标题:《法院民政双拳出击 守护未来你我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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