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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六一”让儿童在司法保护下健康成长

2020-06-02 02: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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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儿童节

爱民区法院普法小课堂又和大家见面啦,值此“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为了更好的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我们继续以案例的形式来了解一下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权利吧。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于2009年11月结婚。2010年9月,王某生下儿子小李。2014年,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儿子由王某抚养,李某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由于王某没有固定收入,母子俩的生活日益窘迫,随着小李入学,王某再无力承担小李的生活和教育开支。无奈之下,王某以小李为原告到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李某支付小李的抚养费,而李某以离婚时约定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那么王某的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解析: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协议约定李某无须承担抚养费用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小李与李某是父子关系,李某对小李有法定抚养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不能因离婚协议有约定而免除其法定抚养义务。现因小李需要上学导致费用增加,且王某的经济条件不足以支撑小李的生活必要性支出,故李某应向小李支付子女抚养费,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小李生活的必要性支出及李某的收入情况予以确定。

案例二、李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一套房产赠归儿子小李所有。但因孩子年龄较小,就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李某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对小李的赠与,李某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如果王某想让李某履行协议,那么应以谁的名义起诉?

解析:1、关于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对子女的赠与是否可单方撤销的问题。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的,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其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可分割而论,如果单独予以撤销,那么就会破坏离婚协议的完整性。《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亦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赠与人不享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赠与财产的权利虽尚未转移,但不可撤销。故本案中李某单方申请撤销赠与的诉请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关于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请求履行赠与条款的诉讼?由于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义务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其作为原告起诉不适格;故若离婚后,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应由协议另一方作为原告,受赠的子女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为宜。

时间在不断的流逝,孩子也在慢慢长大,在未来的日子里还会经历好多好多有喜、有乐、有悲、有痛的事,希望作为父母的你们能够和谐处理家庭问题,给孩子一个快乐的心境,健康成长。

■图片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原标题:《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六一”让儿童在司法保护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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