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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43)这个六一不一young 江法微课堂“云”陪伴

2020-06-02 02: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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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节快乐

在这个特殊的“六一”国际儿童节

江陵法院的干警们准备了

一份不一样的“礼物”来陪伴

严肃法官化身课堂老师

一起来说说

关于疫情防控的那些事儿

还在等什么?

搬好小凳子 认真仔细听

江陵法院法治微课堂

现在开始!

主讲人 孙玉成

江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从事审判工作10年。

同学们:

2020年,新冠病毒肺炎在全球大规模爆发。1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宣布封城;1月24日,湖北省宣布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响应。之后不久,包括荆州在内的省内其他城市相继宣布封城,并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至4月8日,在经历了76天的“战疫”后,武汉市正式重启。湖北省作为疫情重灾区,在全国各地的有力支持下,付出了巨大代价,打赢了关键的一仗,一举扭转了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也为全世界疫情防控争取了时间。

在疫情发生之后,中国人民展现出了伟大的团结奋斗精神,众志成城,克服了很多难以想象的困难,在短时间内做到了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做不到的事情,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为祖国感到骄傲!

虽然我国疫情防控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从全球形势来看,仍然不能掉以轻心,需要做好长期斗争的准备。那么,同学们知道疫情时期需要懂得什么法律知识吗?我们作为公民,有哪些行为可以做?又有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甚至是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些例子。

案例一

小明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不配合,拒绝执行疫情管控规定,大家觉得他这种做法对吗?

我想同学们都认为他这种做法是错的,对此,法律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相关机构采取的疾病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本次新冠病毒肺炎就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响应的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划定控制区域、采取强制措施、管理流动人口、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信息发布、开展群防群治、维护社会稳定等各类紧急措施。

所以小明违反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治安处罚,是要付相应的责任的。

案例二

小明逞强斗狠,以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疫情防控职务。我们一起来开动脑筋,想下小明的这种做法对吗?

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妨碍公务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子三

小明明知道自己是感染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隐瞒病情,在公共场所活动,散布病毒。大家觉得小明的做法又对不对呢?

他这个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要入刑的。

案例四

小明为了出风头,通过网络等方式故意散布谣言,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则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法律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这是每一个中国公民都要遵守的法律义务,如果你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那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五

小明要赚“黑心钱”,生产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同学们通过上面的例子,应该对我国疾病防治相关法律规定有了比较简单的认识,知法更应该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个有道德、有良知、有底线、明是非的人。

最后,祝同学们六一儿童节快乐!虽然暂时还没有返回学校,也希望大家在家一定要做好个人防护,外出戴好口罩、少聚集、不到河边、带电、高处等危险的地方玩耍,养成讲究卫生的好习惯,让我们共同努力,不给国家添乱,早日迎来疫情防控全面胜利,期待在返校时看到每个小朋友的笑脸。

今天我们的法治微课堂就上到这里,谢谢大家。

原标题:《2020/6/1(443)这个六一不一young 江法微课堂“云”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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