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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旌阳区法院审理两起涉疫情刑事案件

2020-06-04 05: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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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末,庚子初,疫情突发。有人不顾生命请愿前往疫情一线,有人不惧危险进社区做志愿者,有人足不出户为国做贡献。就在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新冠病毒疫情的特殊时期,却有人顶风作案,利用防疫物资难求的“商机”动起了“歪脑经”,发起了“国难财”。

近日,旌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疫情刑事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01

邓某某、张某口罩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被告人邓某某在其租用的微信号中发现被害人夏某发布的求购医用口罩信息,邓某某遂与夏某联系,谎称自己有医用口罩可销售给夏某,双方约定15000个口罩以52500元的价格成交。

随即,邓某某提出让夏某微信转账,夏某担心被骗要求邓某某出示身份证及银行卡,邓某某担心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及银行卡会被公安机关追查到,遂找到被告人张某说明情况,并承诺事成后分给张某10000元。张某在明知邓某某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将相关证件拍照发给邓某某,邓某某遂将张某提供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照片发给被害人。当日23时许,被害人夏某向张某的银行卡转账52500元,张某收到后向邓某某转款43500元。

3月初,公安机关在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天鹤路与德茂路交汇处将被告人张某抓获。3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退赃52500元。公安机关已将52500元发还被害人夏某。

最终判决

旌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张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防控物资紧缺的行情,假借销售口罩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525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并依法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退赔情况、认罪悔罪态度,以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2

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疫情防控期间,四川某食品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甘某某转型生产紧缺物资84消毒液。甘某某与韦某某合作,约定由韦某某提供84消毒液的生产配方及原料,甘某某提供场地、设备、人工,共同生产韦某某为商标权利人的“蕙米”牌84消毒液。2020年2月,该公司生产“蕙米”牌84消毒液的同时,被告人甘某某利用韦某某提供的生产技术及原料生产其自有的“蒂格欧菲”品牌84消毒液。

2月10日,德阳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对韦某某生产的“蕙米”牌84消毒液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生产场所发现的“蕙米”及“蒂格欧菲”品牌84消毒液进行取样送检,韦某某此后便停止生产“蕙米”牌84消毒液。被告人甘某某在2月11日至2月16日期间,继续按照韦某某生产配方使用剩余原料配置生产“蒂格欧菲”牌84消毒液,并在韦某某提供的原料使用完以后,在外购入生产原料后自行调配生产“蒂格欧菲”牌84消毒液,该84消毒液是稀释后的产品,但甘某某仍将该产品张贴上正常消毒液商标标签内容即对外销售。

经检验,送检的被告人甘某某所生产的两个批次各两种规格的“蒂格欧菲”牌84消毒液产品,有效氯含量分别为1g/L、15g/L、17g/L,远低于其产品采用的有效氯含量48g/L+-7.2g/L的产品标准,均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截止案发,被告人甘某某共计生产价值约187980元的“蒂格欧菲”牌84消毒液,其中,对外销售约600件,销售获利47680元。2月26日,侦查机关依法从被告人甘某某处查扣“蒂格欧菲”牌84消毒液成品3117件(以其对外销售最低单价45元/件计,认定总价约140300元)。

最终判决

旌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旌阳区法院

温馨提示

疫情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防控管控要求,是每个公民行为的底线,任何人都不应抱有侥幸心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旌阳区法院也提醒广大群众,在特殊时期更应提高防范意识,不轻信网络信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防护用品,如果发现被骗,要及时报案。

原标题:《聚焦|旌阳区法院审理两起涉疫情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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