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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环境日,什邡法院如何贡献力量?

2020-06-04 05: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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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切实抓好审判执行工作

积极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20 / 06 / 05

关爱自然,刻不容缓

2020年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什邡法院在切实抓好审判执行工作,积极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各类案件,落实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保护生态环境、助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什邡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这个世界环境日

什邡法院如何贡献力量?

集中审理两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

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5月29日,什邡法院集中审理了两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邹某、乔某罚金10000元、4000元,没收犯罪工具并要求被告人邹某、乔某进行增殖放流和公开赔礼道歉。

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6月2日,什邡法院联合什邡检察院、什邡公安局、什邡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在马井镇菠萝堰开展增殖放流活动,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应邀全程参加本次活动。

活动中,涉及10件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18名被告人,将13万尾鱼苗投放到鸭子河中,履行增殖放流。

你知道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生活中哪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了吗?

晓法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立案追诉标准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小伙伴们

让我们一起

关爱自然

保护环境

共建我们美好的家园吧

手持法槌 捍卫人间正道

定分止争 守护公平正义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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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这个世界环境日,什邡法院如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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