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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例告诉你破坏生态环境啥后果!

2020-06-05 03: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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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环保局怠于履行水库环境保护职责被判违法

●基本案情●

青建岭水库是廉江重要的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经省政府批复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然而,廖某等4人却在保护区里建起养鸭场,对水库造成严重污染。廉江市检察院履职发现,该水库水质长期维持在Ⅳ类或V类,不符合国家Ⅱ类要求。

2018年7月31日,廉江市检察院向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收到检察建议后,廉江市环保局虽采取了相关整改措施,但履职不到位,整改和处罚不彻底。截至2019年3月,水库保护区内仍有4家养殖场未拆除,水质状况仍然维持在V类甚至劣V类。

2019年4月10日,廉江市检察院以廉江市环保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为由,向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收到起诉书后,4月14日至18日,廉江市环保局联合新民镇政府、廉江市水务局,对相关鸭舍及附属设施进行强制拆除,但拆除鸭舍后留下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问题,水库保护区内仍存在污染隐患。

●裁判结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廉江市环保局存在履职不全面、不正确、不及时的问题。但能及时认识到其未履行职责的违法性,在法院立案后积极采取措施,对廖某等4人在水库保护区内养殖的鸭舍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拆除,其行为应予肯定。遂判决确认被告廉江市环保局对廖某等4人在青建岭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家禽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廉江市环保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限被告廉江市环保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根据廖某等4人在青建岭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家禽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包含了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行使职责,会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该案既向社会公众宣传了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也警示和督促提醒相关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职、依法行政。

02

非法开采花岗岩81块

获刑一年还要赔偿国家损失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李某添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属于禁采区范围内的横山列岭石场非法开采花岗岩石。2017年10月19日,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到横山列岭石场执法,现场查获李某添非法开采的花岗岩81块。后该81块花岗岩石去向不明,至今未能追缴。经勘测,被查获的81块花岗岩的体积为260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8.98万元。李某添破坏的林地面积为3.34亩,林地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 是属于开采石矿禁采区。

●裁判结果●

廉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添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内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人民币18.9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李某添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案发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国家损失18.98万元,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惩治破坏矿产资源犯罪,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添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李某添赔偿国家损失18.98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非法开采砂石,既是盗取国家资源,同时也破坏了土地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影响河道排洪泄洪,易造成局部洪水漫堤泛堤,形成采砂坑引发摔伤、溺水等安全事故,给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重大隐患。切莫贪图眼前利益,就地取“财”。维护生命的天然屏障一旦被破坏,不仅会危及河道蓄洪安全,也不利于长远发展。

03

非法狩猎56条蛇 被判拘役五个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2日,罗某某将100个蛇笼散放在茂名化州市良光镇横江水库及廉江市良垌镇白塘村周边的田埇、蔗地处,通过以青蛙作为诱饵的方式,安装设置诱捕铁笼进行捕蛇。罗某某于2018年5月27日在化州市良光镇横江水库收笼,把入笼的蛇装入网袋后放上汽车后备箱,再将蛇笼放回原处继续捕蛇。罗某某将在化州市捕猎的蛇全部装上车后,又前往廉江市良垌镇白塘村继续收笼,途经廉江市良垌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被当场扣押56条蛇。经鉴定,被扣押的56条蛇中有舟山眼镜蛇55条、灰鼠蛇1条,均为国家三有动物。

●裁判结果●

廉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包括麻雀、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法官说法

大家生活中常见的野生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都是“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捕捉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希望通过该案例以警醒广大居民,树立法治意识,改变不良习惯,爱护动物,保护环境,崇尚自然,敬畏生命,拒捕拒食野生动物,人人成为保护野生动物的志愿者,若以身试法必受严惩。

04

非法占用农地 获刑一年

●基本案情●

龙某某先后通过转包方式承租廉江市城南街道三叉村中间岭、垭贡岭林地,并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和村集体同意的情况下,自2016年4、5月开始雇佣钩机、运泥车等工具在三叉村中间岭处非法挖泥取土,造成林地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经鉴定,三叉村中间岭被毁坏的林地为一般用材林,被毁坏林地面积为14.3亩。

●裁判结果●

廉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未征得村集体同意,擅自雇请机械强行取土,造成三叉村中间岭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严重毁坏,数量较大,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依法判决龙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说法

农业用地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最基本条件,被毁后恢复难度大、成本高。用地单位和个人不能片面追求“当前利益”而违法开发、利用,否则将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廉江法院、开发区法院

原标题:《这些案例告诉你破坏生态环境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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