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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养儿得“防老”

2020-06-06 03: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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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但并非所有的父母与子女之间都是这样的理想关系状态,年过七旬的老人周某、李某夫妇将四子一女起诉到法院,以期解决赡养问题,经公开开庭审理后,6月2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到力角镇海良村委会新房子村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周某、李某夫妇婚后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即长子周某成、次子周某平、三子周某松、四子周某李、女儿李某梅,均已各自成家,李某梅出嫁至夫家生活,四个哥哥都在本村生活。2018年7月17日,经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家庭成员间就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由四儿子周某李赡养父母,同时就财产及土地问题进行了约定,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老人按约定与四儿子周某李共同生活由其赡养至2018年9月,后又与三儿子周某松共同生活由其赡养至2020年3月7日。之后,夫妇二人搬到四儿子周某李户位于本村瓦厂的瓦平房内单独生活。

2020年4月17日,周某、李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周某与三儿子周某松共同生活、原告李某与四儿子周某李共同生活;大儿子周某成、二儿子周某平、女儿李某梅三人每月各向二原告分别支付赡养费500元;两位老人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由五个子女平均承担。

2020年5月18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到力角镇海良村委会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就地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周某松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系五被告的父母,五被告对二原告均负有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现二原告已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有权要求子女尽赡养扶助义务。本案中,二原告提出周某与三儿子周某松共同生活、李某与四儿子周某李共同生活,由其余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同时,给付的赡养费数额和医疗费用的承担应综合二原告的实际需要、各被告的负担能力、宾川的生活水平,以及原告周某、李某夫妇分别与三儿子周某松、四儿子周某李共同生活,需由其二人尽日常照顾义务几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最终依法判决:

原告周某与三儿子周某松共同生活、原告李某与四儿子周某李共同生活;大儿子周某成、二儿子周某平、女儿李某梅三人自2020年6月起每月各向周某、李某分别支付赡养费200元,并与周某松一起平均承担父亲周某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与周某李一起平均承担母亲李某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

2020年6月2日一审宣判当天,法官还向原、被告释明了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漫画图片来源于网络)

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不以父母是否有可供继承的房产等财产、有无土地可分配为前提条件,也不因子女的性别而有所区别,正如父母当初并不能先考虑自家的儿女将来是不是聪慧、能不能成才再选择是否生养一样。在家庭关系之中,免不了柴米油盐、寻医问药、分房分地的生活实际,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父母对子女的一视同仁、兄弟姐妹之间的互帮互助以及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理解与包容。

原标题:《【以案释法】养儿得“防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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