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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世界环境日|伐木打鸟非小事,典型案例敲警钟!

2020-06-06 04: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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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

关爱自然,刻不容缓

近些年气候变化以及各种自然灾害

不断给人类敲响警钟

想要更好的生存环境

就必须学会与自然和谐相处

伊春作为一座森林城市

拥有众多野生动植物资源

但是总有一些人

可能是为了一点蝇头小利

或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

上山偷伐偷猎、非法开采

不但伤害了自然更触犯了法律

案例一

想要实木桌面吗?会判刑的那种

2018年6月下旬,被告人葛某林、张某来、邵某在一起吃饭时,邵某提出想做个实木桌面,葛某林、张某来答应为其准备。7月初,葛、张二人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南岔林业局三岔河林场施业区686林班采伐黄檗(黄菠萝)2株,用张某的四轮车拽至路旁藏匿。同年8月9日,邵某来到葛某家,张某告诉邵某“做实木桌面”的木材已备好,三人来到藏匿木材的地点,将黄檗装上邵驾驶的五菱荣光面包车上,行驶至南岔区浩良河化肥厂铁道口附近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省南岔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其运输的木段树种为黄檗,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黄檗(黄菠萝)”为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被告人葛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被告人邵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案例二

捕鸟非小事,当心祸从“口”入

2018年4月中旬至5月9日,被告人闫某某在汤旺河林业局白桦河林场施业区408林班5小班内,多次使用粘网非法捕猎野生鸟类共计183只。经检验,183只野生鸟类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有益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

批多少采多少,矿产开采无“随便”

2011年经被告人宋某义申请,伊春市水务局批准其在伊春市带岭区西南岔河大青川铁路车站下游采混合砂2000立方米,2012年批准其在带岭区西南岔河与青川东小河汇河口上游600米处河道内采混合砂1000立方米,2016年带岭区水务局批准其在带岭区西南岔河大青川林场段河道内采混合砂5000立方米。2012年经市水务局批准潘某凯(宋某义合伙人),在带岭区青川东小河东方红段大桥下游1000米以下河道内采砂2000立方米。2011年至2014年、2016年间,宋某义雇佣郝某、韩某等人在西南岔河大青川段河道内进行采砂,采砂过程中存在无许可证采砂、超范围超量采砂。并于2013年至2016年销售给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工地砂石共计28297立方米,获利1,552,175元,销售给赵某工地砂石获利100,000元。

综上,被告人宋某义非法采砂数额应认定为销售给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工地砂石共计28297立方米,其中合法采砂数量为10000立方米,非法采砂数量为18297立方米,价值为人民币1,003,645元,销售给赵某工地砂石价值为人民币100,000元,二者合计被告人宋某义非法采砂获利人民币1,103,645元。

大箐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此罚金款已缴纳);非法获利款人民币1,103,645元,依法予以退赔,上缴国库;红色无牌照翻斗车1辆、黄色无牌照铲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四

整点烧柴行不行?不行!

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黄某贵为自家准备烧柴,先后三次来到美溪林业局对青山施业区15林班21经理小班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据将树木放倒,然后用三轮车将盗伐树木拉回家中劈成柈子。经鉴定,黄某贵盗伐的桦木及桦木柈子价值人民币409元。经现场勘验,对青山施业区15林班21小经理小班内被盗伐树木数量为23株,其中白桦树16株、杨树2株、榆树5株,总立木蓄积为2.0688立方米。黄某贵于2018年8月17日,被伊春市公安局美溪分局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警察传唤到案。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对黄某贵提出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黄某贵自愿认罪,赃物被依法追缴,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黄某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贵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收缴的作案工具手锯,依法予以没收。

多年来,我国森林一直被过度地开发利用,部分林区群众受“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传统观念影响,非法采伐、滥伐、非法开采、非法狩猎等等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归根到底是群众法律意识与环保意识不足,总觉得上山打鸟砍烧柴不是什么大事,殊不知已经触犯了法律红线。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伊春的绿水青山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伊春市两级法院将继续坚持对该类案件审慎处理,希望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让环保理念深入人心,为推进生态资源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文编 | 郭美琳 美编 | 刘云琦

原标题:《6.5世界环境日|伐木打鸟非小事,典型案例敲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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