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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提高保护环境法律意识,刻不容缓!
原创 龙门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今天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新冠病毒为我们敲响警钟
更是在提醒我们
人类与大自然共生共存
这个世界环境日
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
保护环境,保护地球!
6.5世界环境日
为了提醒全世界注意地球状况和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危害,1972年6月5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并提议将每年的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后联合国大会接受了这项建议。
2020年世界环境日聚焦自然和生物多样性, 主题为“关爱自然,刻不容缓” 。
我国环保的步伐
201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
因此
保护环境是我们必须履行的义务
今天
龙门法院紧扣社会热点延伸司法职能
发布4个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唐某与张某夫妇于2019年8月取得广东省“三有”、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许可,并在龙门县某镇经营起家禽档。同年9月至10月,另一被告人陈某在龙门县某林场放置绳索套,先后猎捕两只白鹇(俗称“山鸡”)。即便知道陈某兜售的两只白鹇是非法捕猎而来,唐某和张某夫妇仍向其收购,并将其中一只白鹇宰杀后出售,另一只白鹇则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移交林业部门处理。经鉴定,涉案的白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人民币5000元。裁判结果
龙门法院以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张某夫妇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对被告人唐某适用缓刑。同时,支持龙门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请求,判令三名被告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承担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8920元,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或全省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02
污染环境罪
基本案情2017年7月份起,魏某龙(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徐某锋介绍租用了李某平(另案处理)位于龙门县平陵街道一鱼塘作为倾倒污泥的场地,并雇请被告人徐某锋负责涉案场地以及车辆加油、维修保养等费用的管理。被告人徐某锋按次收取车辆出入场地的费用,共获利6000元。魏某龙又雇佣被告人张某雄及张某平(另案处理)两人作为司机,用牵引车从深圳市等地运输污泥到龙门县倾倒。魏某龙许诺每运输一车污泥,给予运输费400元,被告人张某雄、张某平两人共获利两万多元。经核实,被告人张某雄等人倾倒污泥多达135车次,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裁判结果
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生态环境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徐某锋、张某雄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雄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徐某锋、张某雄共同赔偿应急处置费、生态损失费用、污水无害化处理费、地下水监测费、鉴定评估费共计人民币646452.12元,上缴国库。
四、对被告人徐某锋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张某雄违法所得20000元,由侦查机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五、依法扣押的赣C7B317车辆一辆,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03
滥伐林木罪
基本案情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林某伙同任某(在逃)购买了刘某位于龙门县平陵街道路滩村某村民小组“耙头山”的桉树。后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并将砍伐的木材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经龙门县林业勘测规划所鉴定,该山被采伐迹地面积12.6亩、采伐林木总蓄积为31.9立方米。
裁判结果
龙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伙雇请工人擅自砍伐“耙头山”山林,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林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龙门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04
非法采矿罪
基本案情2012年 10月,刘某水、张某红(均已判刑)及“李总”、张某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决定在密溪林场温屋村“门坎山”非法开采稀土矿。2013年3月1日,该稀土矿场正式开工,其中,刘某水负责租山和处理与村民等相关人员的关系;被告人齐某(已于2018年9月1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由“李总”安排,负责管理矿场事务;张某红负责后勤工作;周某(已判刑)负责管理采矿工人;朱某东(已判刑)负责该稀土矿场日常工作登记;郭某来(已判刑)负责配药等技术工作。2013年5月26日,该稀土矿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朱某东、郭某来,并扣押稀土矿2.18吨及作案工具一批。
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因非法开采龙门县密溪林场温屋村“门坎山”稀土矿石,破坏矿产资源总面积19335平方米,破坏矿石量115700吨(稀土氧化物39.7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432.73万元。
裁判结果
为严肃国家法律,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根据被告人齐某的犯罪性质、悔罪程度、社会危害性等情节,龙门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事关民生福祉
任重而道远
龙门法院将继续探索创新机制
加强生态空间共保力度
夯实绿色发展生态本底
多措并举推进
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审判
依法加大不法分子违法付出成本
形成震慑
为推动龙门“大山经济”发展
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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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提高保护环境法律意识,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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