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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法院审理的两起典型非法集资案例,一定要看!!
2012年至2017年5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家向本村及周边群众吸收存款,并向群众出具“中国邮政储蓄存款凭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单”或者“存款凭单”作为接受存款的凭证,并在出具的存款凭单上载明存款期限、利率,承诺按银行利率给付利息,杨某某分别吸收太康县常营镇605名群众存款合计23597031.00元,并为存款群众出具了存款凭单。杨某某将所吸收的存款投入几家担保公司进行牟利,后因投入资金不能及时收回,导致无法向存款群众支付存款本息。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杨某某的认罪悔罪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所得,返还各存款人。
案例二: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2014年9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隋某某在赵某(另案处理)注册并任法定代表人的大德兴业(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客户经理,该公司在太康县城关回族镇谢安路与财鑫路交叉口经营期间,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通过散发传单、流动广告等宣传方式向外宣传,以资产管理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均交于赵某投资、使用。经河南华颖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会计司法鉴定,由被告人隋某某非法吸收温某某等21人存款6590000元,其中已返还本金2607000元,支付利息1240596元。尚余2742404元未返还。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人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隋某某退赔涉案赃款2742404元,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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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太康法院审理的两起典型非法集资案例,一定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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