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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故意转移财产躲避执行,被判拒执罪获刑八个月

2020-06-18 09: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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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款的法律义务,一男子在判决生效后,故意将名下的汽车转移,最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0日,孙某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由涡阳县楚店镇王桥村驶往涡阳县城西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S202省道涡阳县楚店镇十二里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逆向,与李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孙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涡阳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皖1621民初5195号民事判决,判决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某某赔偿款79020元。判决生效后,孙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经李某某申请,涡阳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中,孙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将其名下的福田汽车转移。

2018年12月19日孙某某和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孙某某支付李某某人民币53000元,李某某自愿放弃余款,并出具谅解书,涡阳法院出具了结案证明。2019年1月30日,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2020年1月6日,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9)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涡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作为执行义务人,将其名下的车辆转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与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征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被执行人孙某某为逃避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款的法律义务,在判决生效后故意将其名下的汽车转移,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逃避履行,致使本案判决长期未能执行到位,给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同时也严重损害法律权威,最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为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本案有力打击了逃避执行的不诚信行为,给失信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来源:涡阳法院 作者:杨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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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丨0558-5110998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男子故意转移财产躲避执行,被判拒执罪获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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