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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疫情期间送来的“及时雨”

2020-06-19 03: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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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在疫情期间还能得到这笔救命钱,感谢法院,感谢党的好政策,你们一定要替我好好谢谢你们院领导和上级法院”

当申请执行人郑某从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史国华手中接过四万多元的救助款支票时,他还是不敢相信能在疫情期间接到爱民法院送来的“及时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款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9日,被执行人刘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与申请执行人郑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郑某受伤,并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生活来源。经司法鉴定程序认定,郑某的伤情已构成二级残疾,后期仍面临高额的治疗费用,这对本就生活困难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而被执行人刘某没有财产,没有进一步履行能力,无任何经济赔偿能力。爱民区法院为郑某向上级法院提出执行专项救助申请,经省、市两级法院批准,最终向其发放了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款四万余元,让这个生活拮据的家庭重燃希望。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逐年攀升,现有的公共交通系统暴露出承载能力不足、设施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同时驾驶人、行人安全意识淡薄,遵纪守法的规则意识不强,也给人们的交通行为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诸多原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频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呈指数增长,这给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了空前的压力和挑战。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这是在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同时也是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

今年年初以来,爱民区法院充分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开展了道交执行案件专项救助工作。按照省法院制定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试行)》要求,根据市中院执行局的统一部署,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内及时给予了郑某适当经济救助,有效减轻了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负担,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交口称赞。

近年来,爱民区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党组书记、院长李刚多次召开专题党组会议,研究部署并对此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保证将救助款及时办理、及时报送、及时发放,确保符合条件的救助人及时得到救助。今年爱民区法院按照省、市法院确定的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对多年来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未结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梳理、筛选,报送有关案件材料,梳理出急需救助的案件2件。最后经省、市两级法院确定,全部批准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共计8.8万元。此举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传递了人民司法的温度,又为同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供稿:吴钝 于斌

原标题:《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疫情期间送来的“及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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