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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马某涉嫌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

2020-06-19 20: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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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0年5月7日门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刑警大队移交一起案件:浩门镇环城西路路查中查获一小型轿车驾驶人马某将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及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提供给交警查验,被交警查获。经查,马某本人未取得驾驶证,为便于驾驶车辆,用自己的一张红底照片换掉捡来的一驾驶证上的照片,同时,为了使身份证和驾驶证保持一致,马某又通过办理假证的小广告,支付120元钱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以此来应对交警部门的检查。

【调查与处理】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马某供述,证人证言,交警部门提交的调查材料,犯罪嫌疑人马某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购买的虚假居民身份证件,犯罪嫌疑人马某的户籍证明等。

综上,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本款规定的“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为了某种目的,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这里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包括制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和对真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涂改,改变姓名、年龄等。根据犯罪情节轻重,本款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犯罪规定了两档处刑:1.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伪造、变造的次数多、数量大的;非法牟利数量大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典型意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适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切不可以身试法,触犯法律必将受到制裁。同时,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可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

来源/海北州公安局法制支队

责编、监制/海北州公安局政治部

2020年6月19日

原标题:《以案释法 | 马某涉嫌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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