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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马某涉嫌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
【调查与处理】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马某供述,证人证言,交警部门提交的调查材料,犯罪嫌疑人马某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购买的虚假居民身份证件,犯罪嫌疑人马某的户籍证明等。
综上,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本款规定的“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为了某种目的,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这里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包括制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和对真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涂改,改变姓名、年龄等。根据犯罪情节轻重,本款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犯罪规定了两档处刑:1.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伪造、变造的次数多、数量大的;非法牟利数量大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典型意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适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切不可以身试法,触犯法律必将受到制裁。同时,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可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
来源/海北州公安局法制支队责编、监制/海北州公安局政治部
2020年6月19日
原标题:《以案释法 | 马某涉嫌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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