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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服务保障“六稳”“六保” 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意见》

2020-06-20 09: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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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扎实开展“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市委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6月19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服务保障“六稳”“六保” 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意见》。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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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准确把握常态化疫情防控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市委“四大战略”的工作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司法应对工作,努力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的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找准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切入点和契合面,有效应对疫情后期和疫后风险挑战,切实履行人民法院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职责使命,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六稳”“六保”创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朝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征程中发挥新的更大作用。

2

主要任务

(一)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1. 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准确把握扫黑除恶阶段性新形势新任务,主动融入中央政法委“一十百千万”行动,认真落实省委政法委“12345”计划,省法院“3456”工作举措和市委政法委“123456”计划,紧盯“双清零”目标,扎实推进“六清”行动,加大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审理力度,提升办案质效,推动实现“长效常治”。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依法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侵犯、强迫交易、高利贷等违法犯罪和强揽工程、敲诈勒索及村霸、行霸、市霸等暴力破坏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

2. 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在正常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失误,不违反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对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得认定为犯罪。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要建立涉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报告机制,对涉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第一时间向中级法院报告,中级法院要全程指导,并向市委报告。

3. 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法律政策意识不强而出现的初犯、偶犯,积极教育挽救,依法正确适用自由刑和罚金刑。对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予以免除刑事处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相关政策。对符合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从速办理。对于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民营企业经济困难的案件,在依法惩处犯罪的同时,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对积极退赃退赔的,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民营企业经济损失。

(二)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自主经营行为

4. 充分保护以企业自主经营为主的市场交易行为。加大各类涉民营企业民商事案件审理力度,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意思自治,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尽力确认合同性质和效力,尽力维护不同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效益,提升市场经济活力。正确处理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法律问题,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资金借贷案件的裁判尺度,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助力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5. 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办理涉民营企业,特别是涉招商引资企业案件过程中,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要遵循“必要限度”原则,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要“死封”“死扣”。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要依法为企业预留必要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属于中央通过特别转移支付机制直达县区、基层、企业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向上争取的资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6. 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民营企业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审理中特别注重重整、和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尽力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企业是否有重整价值、重整计划是否有可行性,要坚持用市场标准加以识别判断,切实提高破产重整的成功率。对于虽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具有运营价值的企业,积极开展破产和解、重整,帮助和支持濒临破产民营企业甩开包袱、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救治无效或产能落后、不能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民营企业,加快破产清算,及时释放生产要素,实现民营经济资源的盘活和重新流动。

(三)依法促进高效透明的行政法治环境建设

7. 依法审理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案件纠纷。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插手民营企业招投标、采购、工程建设,以及强迫民营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捐赠、接受指定检测或咨询服务等以行政手段干预民营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确保企业自主决策、自主经营。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依法监督纠正行政机关在竞争性经营和投资领域附加条件、设置障碍等行为,促进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严格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防止因执行错误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及时实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

8.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有效发挥“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工作机制,对因胜诉债权未及时实现、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重点突破经营困难民营企业、涉民营企业“骨头案”的执行工作,依法保障胜诉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执转破工作,将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及时导入破产程序,尽力保护企业最大利益。

9. 切实转变执行工作理念。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处理好善意文明执行与增强执行工作强制力的关系,耐心细致做好法律政策解释、思想疏导、说服教育等工作,严格遵守查封、扣押、冻结的适用条件和法定程序,准确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执行案件不得“一进门”就对民营企业、或企业家采取惩戒、限高、纳失措施,对非属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情形的,不得对民营企业家拘留,尽量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努力实现多方共赢,提高执行工作公信力。对被执行人是招商引资企业、涉及重大项目投资的,原则上不得查封、保全,要多做和解工作,放水养鱼。

(五)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10. 妥善办理与疫情相关的各类案件。坚决贯彻落实两高两部相关意见,对危害疫情防控各类犯罪行为,综合具体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快审快判,从重处罚,形成震慑。树立“风险共担、共克时艰”理念,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妥善处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护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把调解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以及惩罚性赔偿、中止诉讼时效、顺延诉讼期间等规定。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强化应用执行和解制度,合理减免被执行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认真落实市中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平稳运行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理念,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六)为民营企业高效发展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支持

11. 为民营企业打造通畅、便捷、高效的绿色诉讼通道。深入推进“一化两中心”“两个一站式”建设和应用,对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坚持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原则,确保涉民营企业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快结。中级法院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审慎发回重审,事实能查清的,直接判决,减轻民营企业诉累。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达产。

12. 依法及时处理民营企业涉诉信访问题。推进信访矛盾减存控增三年计划,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 推进最多访一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压实信访稳定责任,建立民营企业涉诉信访案件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告知反馈、案件评查制度,严格按照涉诉信访事项化解验收标准和程序要求开展工作,全面提升信访事项办理质效。

13. 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历史问题。继续开展“依法纠正涉产权错案”专项活动,组织开展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执法司法专项督查,切实整治法官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问题,准确把握国家政策的发展变化,对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法律的视角、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待、看待和妥善处理,对符合再审条件的,一律提起再审。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要一律依法纠正。对已纠正的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件,依法及时公布,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指导作用。

14. 建立健全联系民营企业常态机制。采取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深入企业走访调研等方式,加强与民营企业的联系,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保障服务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可能产生的商事纠纷、经济犯罪和商事综合法律风险防控方面存在的潜在风险,提出风险提示或司法建议。

15. 加强以案释法和司法宣传工作。积极把握现代舆论传播规律,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把营造公平公正、重信守诺的营商环境作为法院宣传工作的重点,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发布案件白皮书等方式,及时发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积极释放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信号,切实稳定社会预期。深入开展“法律进民企”司法宣传活动,为民营企业及工作人员讲授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帮助解决民营企业发展、内部管理、经济往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促进增强法治观念,助力民营企业规范化、健康化发展。

3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两级法院党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主要领导要坚决担负起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推动经济发展,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分管领导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推进落实、督导检查工作职责。要定期调度,梳理进展,汇总实绩并开展调研督导。

(二)加强责任落实。坚定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各基层法院和中院业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优化细化工作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以司法的主动作为和担当,全方位、各环节为我市民营企业营造更好的司法环境和氛围,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精神和活力,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提升审判质效。扎实开展“案件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提升年”活动,有效实施“双激励”通报机制,进一步强化目标意识,紧盯“主要审判质效指标进入全省第一方阵”的既定目标不动摇,深入落实省法院审判管理“1+7”系列文件,强化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合议庭的把关作用,推动专业、速裁等审判团队建设,严格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以审判质效提升检验 “六稳”“六保”任务落实成果。

(四)加强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两个坚持”专题教育,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突出党的政治建设,巩固主题教育成果,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认真组织学习民法典,做学习、维护、遵守民法典的表率,提高民事审判水平和效率。深入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和“三释”警示教育,严格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深入整治群众身边的司法不正之风,严禁干警在民营企业入股和兼职,严禁越权办案、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利用办案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借办案到企业拉赞助,严禁违法采取法律措施保护部门和地方利益,严禁利用职权干扰项目建设。扎实开展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执法司法专项督查,切实整治法官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问题。加大信访举报案件查办力度,重点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违纪违法案件,对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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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服务保障“六稳”“六保” 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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