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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

2020-06-21 03: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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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0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注册成立了南皮县芦庄子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其妻赵某某,2010年至今,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以口口相传的方式,用该合作社名义吸收潞灌乡芦庄子村、大薛家村、小薛家村93户村民资金196笔,计款2881509元。被告人张某及赵某某(存疑不起诉处理)参与了吸收村民资金的过程。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吸收42名村民的资金,计104笔,涉及资金1802850元,被告人张某吸收46户村民的资金,计86笔,涉及资金870709元,赵某某办理5户6笔,涉及资金83000元。

另查明,2009年至今,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向21名社会公众吸收22笔,计款1789300元。其中6笔借款有赵某某的签字,涉及资金67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张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高利息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的资金467.809万元,其中张某协助张某某非法吸收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的资金87.0709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南皮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公诉意见及辩护人辩护意见,均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南皮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南皮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告人张某分别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和缓刑,并分别并处了罚金;对于张某某、张某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依法予以追缴,依法返还了集资参与人。

法官说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害人害己,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正常金融秩序,要足以引起我们的防范意识。政府、社会、个人等主体要共同发力,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政府要加强监督,对于以高息为诱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要严厉打击,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社会要营造一种“踏实肯干”的良好氛围,让人们树立“勤劳致富”的理念,不走捷径,不走偏路。公民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提高辨别能力,保护好自己的财产权益。相信只要各方形成合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一定会得到遏制,人民的财产权益会更有保障,社会生活会更加和谐稳定。

来源: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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