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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0-06-28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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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高院

6月24日,在“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贵州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省发布10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警告毒品违法犯罪分子,悬崖勒马,回头是岸;教育广大群众珍惜生命,远离毒品,全民禁毒。

目 录

案例一:李洪尊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例二:袁忠明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例三:丁永孟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例四:周涛运输毒品案

案例五:赵闯等人走私、运输毒品案

案例六:杨元敏、杨元东贩卖毒品案

案例七:赖春淋、杨坤荣运输毒品案

案例八:张泽木、韦敏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例九:高海芬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案例十:邓厅贩卖毒品案

案例一:李洪尊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洪尊、李才转、李洪林共谋贩卖毒品,利用李才转与缅甸上线“小曹”的购毒渠道,先后以被告人李红富、李洪彪等人作为人质押在缅甸“小曹”处获取毒品。2012年初,李洪尊、李洪林在云南省安宁市接到“小曹”派人送来的毒品海洛因约7350克并进行贩卖。2014年2月21日,李洪尊与李洪林以同样方式将人质押在“小曹”处后,李洪尊指使被告人马关国驾车到云南运输毒品海洛因到贵州,并答应给5万元报酬。同年2月25日,李洪尊、李洪林、马关国接到“小曹”派人送来的毒品海洛因后,驾车欲返回贵州威宁县。途经昆明北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车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7289.35克。次日,公安机关在李才转家中将其抓获。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认为,李洪尊、李洪林非法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才转、李红富、李洪彪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马关国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洪尊、李才转、李洪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关国、李红富、李洪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李洪尊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毒品再犯,且贩毒数量特别巨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李洪尊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才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洪林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马关国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对李红富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李洪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案件启示】境内外毒犯相互勾结实施的毒品犯罪,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本案被告人李洪尊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但不思悔改,无视法律威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对李洪尊判处死刑。被告人李才转的丈夫之前因犯贩卖毒品罪已被执行死刑,李才转不仅不深刻吸取教训,反而继承丈夫的“事业”,继续贩卖毒品,终被严惩。毒品犯罪害人害己,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零容忍”,决不手软,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案例二:袁忠明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7日,被告人袁忠明安排被告人杨胜旭从贵州前往广东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杨胜旭到达广东后,先后与不同的毒品卖家谈妥购买毒品。同年10月31日,毒品卖家安排被告人王东栓将毒品送至贵州省湄潭县,袁忠明邀约被告人汪刚驾车前往湄潭接收毒品,袁忠明查验毒品后认为质量不好,遂让杨胜旭联系换货。同年11月11日,卖家携带毒品到遵义换货,袁忠明安排杨胜旭将更换的毒品交给被告人黄训才放在袁忠明租住房内。同年11月13日,袁忠明、杨胜旭、黄训才、汪刚四人被公安民警抓获,从袁忠明租住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951.4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67.72克,海洛因213.08克,鸦片46.59克。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认为,袁忠明、杨胜旭非法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王东栓、汪刚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黄训才接收和调换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袁忠明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袁忠明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王东栓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杨胜旭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黄训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汪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案件启示】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严峻,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对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判处。本案被告人袁忠明安排他人到广东购买大量毒品用于贩卖,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从严惩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对袁忠明判处死刑。

案例三:丁永孟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3年8月,被告人丁永孟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879克通过物流方式托运至贵州贵阳贩卖给他人。2014年6月,被告人徐松联系丁永孟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贩卖,丁永孟再次通过物流方式将毒品邮寄至贵阳,徐松安排被告人杨国红驾车到物流公司取得毒品。同年8月9日,徐松和杨国红在租住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海洛因5191.5克,丁永孟于当晚被公安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认为,丁永孟、徐松、杨国红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丁永孟非法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徐松非法贩卖并安排杨国红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杨国红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据此,依法对丁永孟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徐松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杨国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案件启示】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毒品不经手”“联系不留名”“交易不留痕”,禁毒形势更加严峻。本案被告人丁永孟通过物流方式贩卖毒品,本以为手段隐蔽不易被察觉,但均被公安机关查获,任何毒品犯罪分子都不要妄想能逃避法律的制裁。丁永孟非法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巨大,依法应从严惩处,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死刑,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案例四:周涛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被告人周涛通过网络了解到帮人运输毒品可以获得高额运费,即辞去公职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并通过网络及电话与毒犯“白哥”取得联系,按照其要求前往缅甸边境。同年3月24日,周涛收到 “白哥”支付的前期费用14000元后,依照其指示于3月26日回到昆明市租车并驾驶到中缅边境的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毒犯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藏匿于该车上后,周涛于同年4月1日驾车从南伞镇出发,准备将毒品运往湖北省武汉市。次日,周涛在途径贵州省遵义市虾子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756.98克。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涛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756.9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据此,依法对周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启示】“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企图通过运输毒品来发财致富的邪念歪行,都不可能成功,换来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周涛原是公务员,为了一时的“挣快钱”,相信了网上所谓“高价带货”的信息而误入歧途,辞掉公职,专程前往云南边境从事运输毒品的犯罪活动。周涛运输毒品本以为“人不知鬼不觉”,哪知警方早已掌握其犯罪线索,当其驾车途径贵州境内时被警方查获。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例五:赵闯等人走私、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赵闯、孙可、崔学刚等人受他人指使在缅甸将300颗毒品海洛因吞食到体内,随后分批进入中国云南。在云南普洱会合后,赵闯带领孙可、崔学刚等人,经多次转车到达贵州省境内,途中赵闯等人从体内排出265颗海洛因,并由赵闯统一保管。同年3月13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习水东高速路下道口将赵闯、孙可、崔学刚抓获,并将265颗海洛因查获。随后赵闯、孙可、崔学刚在公安机关办案区将体内剩余的35颗海洛因排出。经称量,查获的300颗海洛因共计1763.46克。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生效。法院认为,赵闯等人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非法将海洛因1763.46克运进国境后,又非法运送至贵州省习水县,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赵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可、崔学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据此,依法对赵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孙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对崔学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件启示】毒品是魔鬼,它不仅严重损害人们的身心健康,还严重危害家庭和社会。本案被告人赵闯、孙可、崔学刚采取体内藏毒等高度隐蔽的方式运输毒品,妄图逃避打击,但终究逃不过公安的鹰眼。赵闯等人铤而走险将毒品海洛因吞食到体内从缅甸走私到云南再运往其他省份,共同运输毒品海洛因1763.46克,数量巨大,其情可悲,其罪不可恕,人民法院依法对三人判处了重刑,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

案例六:杨元敏、杨元东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元敏、杨元东共谋购买毒品销售牟利后还债。2019年1月11日,由杨元东提供路费,杨元敏从贵州前往云南购买毒品海洛因。同年1月17日,毒品卖方及杨元敏按照杨元东提供的地址,将夹藏有毒品的包裹通过申通快递从云南省耿马县孟定镇运至安顺市平坝区羊昌乡昌河村申通快递店羊昌代理点。同月21日,杨元敏从云南返回安顺市与杨元东一起提取毒品包裹。次日18时许,杨元敏及杨元东在申通快递店羊昌代理点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1444.19克。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生效。法院认为,杨元敏、杨元东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共同购买毒品海洛因1444.19克,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依法对杨元敏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杨元东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案件启示】随着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加大,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过境我省的毒品已逐渐由传统的“人货一体”式运输逐渐向“人货分离”式运输转变。部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利用云南与邻国交界处快递行业管理漏洞,将毒品藏匿在快递包裹内通过快递公司运输毒品,在我省寻找“代理人”收取包裹后进行贩卖或继续运输。本案被告人杨元敏、杨元东企图以贩卖毒品牟利的方式还债,最终得不偿失,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例七:赖春淋、杨坤荣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底,被告人赖春淋受人指使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从云南运往贵州。同年3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杨坤荣驾车接到赖春淋,二人将毒品藏在副驾驶位座垫下,随后驾车前往贵州。同日20时许,该车行驶至贵州省水城县都格公安检查站时被拦停检查,民警从该车副驾驶座椅底部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784.87克。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赖春淋、杨坤荣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受他人指使跨省长途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中,二人地位和作用相当。据此,依法对赖春淋、杨坤荣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启示】毒品犯罪大多以追求高额利润为目的。本案被告人赖春淋、杨坤荣为了非法获取暴利运输毒品,不惜以生命、自由为赌注,孤注一掷,铤而走险,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失去自由。本案依法对赖春淋、杨坤荣二人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

案例八:张泽木、韦敏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3月5日,被告人张泽木伙同他人从重庆驾车运输毒品海洛因到贵州贞丰县城与被告人韦敏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张泽木、韦敏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701.79克及毒资50000元。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张泽木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律法规,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701.79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韦敏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律法规,向张泽木等人购买得毒品海洛因701.7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韦敏又因伙同他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韦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张泽木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对韦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启示】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案被告人张泽木从重庆驾车到贵州贩卖毒品,不仅未能实现发财致富的美梦,反而与毒品买家韦敏一起被公安机关抓获,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毒品猛如虎,一切与毒品沾边的行为都构成违法犯罪,从而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九:高海芬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被告人高海芬将其采摘的一枚罂粟果实播种在其位于贵州省关岭县上关镇红星村长地组的一块菜地里。2019年3月,该菜地里长出一片3.3米×3米的罂粟植株并开花结果。同年4月11日12时许,上述罂粟植株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全部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969株。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生效。法院认为,高海芬明知是罂粟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高海芬自愿认罪认罚。据此,对高海芬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启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高海芬非法种植罂粟达969株,高海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高海芬被判处刑罚,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告诫大众严禁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十:邓厅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邓厅在贵州省安龙县龙广镇赖山村高正林家二楼客厅内,正向高正林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邓厅用于交易的毒品海洛因一包,重0.19克。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厅贩卖毒品海洛因0.1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依法对邓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启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邓厅贩卖毒品0.19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严格执行法律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防微杜渐,打早打小,教育和惩罚并重,实现罚当其罪。

原标题:《省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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