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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 合作市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金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20-06-29 02: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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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至24日,合作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金某、王某龙、杨某民、白某军、张某文、田某军、袁某华、杨某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法庭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金某出资16万元注册成立甘南德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扬公司”),杨某民任法定代表人,王某龙任监事,德杨公司以替舟曲县金域小额贷款公司及他人讨要债务、放高利贷为业。期间,被告人金某、王某龙、杨某民、白某军、张某文、田某军、袁某华、杨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金某为首要分子,王某龙、杨某民为重要成员,白某军、张某文、田某军、袁某华、杨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谋取非法利益,金某领导和指挥该集团成员进行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在合作市实施了一系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金某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合作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王某龙、杨某民、白某军、张某文、田某军、袁某华、杨某在非法讨债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非法限制、剥夺被害人刘某、裴某春、薛某贵等人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其8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金某等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接受肆意认定的违约金、强立债权及非法债务等,获取非法利益达25.4万元,其8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金某等8人多次采用滋扰、纠缠、威胁、恐吓、拉横幅等手段,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其8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合作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金某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对被告人王某龙、杨某民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数罪并罚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万元;对被告人白某军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对被告人张某文、田某军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数罪并罚各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被告人袁某华、杨某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数罪并罚各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罪集团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庭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证据当庭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做到罚当其罪。既保持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态势,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合作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委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及被告人家属20余人参加了旁听,整个庭审全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实时直播,浏览量超过20万人次。

原标题:《扫黑除恶 | 合作市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金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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