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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⑭】博山区法院干警为您详解债务加入、保证期间、婚姻撤销……

2020-07-02 03: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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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首部《民法典》和所有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把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提升到全新高度。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近日

博山区法院

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

域城法庭、崮山法庭干警

就《民法典》热点问题

向大家进行了详细解读

【立案庭】:

1、遗嘱怎么立、诉讼时效有多长、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2、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交易以及业主权力

3、信托遗嘱、预约合同究竟是啥

【民一庭】:

1、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村民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保证方式的推定

2、“好意同乘”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文体活动中的自甘风险规则、离婚冷静期

3、居住权、民间借贷、肇事逃逸后交强险也应赔付

【民二庭】:

1、“头顶上的安全”、抵押财产的转让、格式条款

2、物权和债权的区分、物业服务合同

【域城法庭】:

1、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自助行为、代位继承范围的变化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合同解除方式

3、流(押)质条款无效规则、建筑物共有部分收益权

【崮山法庭】:

1、连带保证追偿权变化、承租人优先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点击图片转跳相关内容链接)

今天起

执行局干警将围绕生活中常见的问题

结合《民法典》为您进行详细解读~

刚刚通过的民法典规定了债务加入的情形,那么准确的区分债务加入和保证,有利于认定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履行顺位,更好的保护债权。下面我们谈一下两者的区别:

一、就责任范围而言,保证责任的范围从属于主债务,承担的是一个内容不确定的责任;而债务加入在产生时就已经明确了,以加入时原债务的内容为限;二、从履行顺位的角度看,债务加入和保证也有区别。一般保证是有明确的履行顺位。债务加入和连带责任保证则没有明确的履行顺位,但债务加入是独立合同,债务加入人是为自己的债负责,连带责任保证仍然强调以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三、从追偿的角度来看,债务加入人并没有法定的追偿权,《民法典》也并未规定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而保证人享有的追偿权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宋锡宽)

对于保证期间的问题,《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与原来规定的区别在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而《民法典》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修改,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6个月过去,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证人“脱保”了。(黄延亮)

今天我和大家一起来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关于婚姻撤销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条规定对应《婚姻法》第十一条的内容,而相对于婚姻法第十一条,民法典在内容上做了一定修改。

一是将“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修改为“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缔结婚姻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予以撤销是不恰当的,民法典将撤销婚姻的机关限定为人民法院,由司法机关经认定后通过裁判的方式撤销婚姻更加科学。

第二处修改是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条规定的修改避免了受胁迫一方因胁迫不能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情形,更好的保护受胁迫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充分体现了民法典保障人权的理念。(陈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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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解读⑭】博山区法院干警为您详解债务加入、保证期间、婚姻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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