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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法院联动化解一起涉诉涉访案

2020-07-03 02: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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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乌兰县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协同联动及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通县人民法院的协助配合下,执行完毕一起侵权纠纷类涉诉涉访案,妥善化解双方当事人近十年的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08年,被执行人赵某某借用金昌某公司资质承建了位于乌兰县的某选煤厂建造项目,雇佣申请执行人雷某某提供劳务。2008年8月,雷某某在工地被施工车辆撞到,导致其腰部被压伤。经住院治疗诊断为脊骨髓损伤、腰椎体压缩性骨折。雷某某于2009年11月诉至乌兰县法院,请求被执行人赔付医药费,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执行人金昌某公司赔偿雷某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168820.74元(已履行)。2012年11月,雷某某再次住院治疗(取钢板),导致腰椎体爆裂骨折伴瘫痪,需要继续治疗并护理。2016年1月,雷某某诉至乌兰县人民法院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再次住院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经司法鉴定确定雷某某双下肢不完全截瘫及排尿功能障碍,与2008年8月发生的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评定为八级、六级伤残,法院判决支持雷某某的诉求。赵某某、金昌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经二审审理,判决赵某某、金昌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应连带赔偿雷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463561.29元。雷某某认为赔偿数额计算有误,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因不符合再审要求,依法驳回申请。

2020年5月,雷某某向乌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的二审判决。经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金昌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雷某某向上级法院信访。面对双方对立情绪严重,三级法院高度重视,对案件实情进行抽丝剥茧,找准双方对法院审判程序及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准确这一矛盾的症结点,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认定侵权的构成要件、赔偿项目计算等。最终,申请执行人雷某某认可判决确定的赔偿款数额,被执行人金昌某公司亦认可构成侵权事实并基于连带责任向雷某某给付全部执行款。鉴于雷某某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难以到法院领取案款,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通县人民法院的协助配合下,执行员将雷某某因工负伤索要的赔偿款如数送到其手中。雷某某赞许法院依法公正审判,切实保障其胜诉权益。

内容来源:乌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原标题:《三级法院联动化解一起涉诉涉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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