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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博山区法院干警张娜为您详解:楼顶漏水需维修,该谁“掏腰包”
基本案情
原告与五被告均系博山区某社区20号楼4单元西侧住户。该单元6楼602室的房屋产权带阁楼(702室)归原告所有。2018年雨季,原告发现阁楼室内漏水,天花板、墙面出现大面积水渍,墙灰脱落。经本院现场勘验,涉案楼顶防水层破损严重,存在断裂、脱落、开胶等情形,屋面已有植被附着。从事多年防水维修工作的工作人员证实,防水层破损是导致屋顶漏水的直接原因,楼顶放置的太阳能受力不均,导致卷材变形,影响了使用寿命。因原、被告对楼顶维修费用如何分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建筑物的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据此,涉案屋顶属于原告与五被告共有部分,原、被告均负有共同的维修义务。
根据本院现场勘验,可以确定屋顶防水层确实受到损坏,故涉案屋顶确实存在维修的必要性。据此,原、被告应共同履行位于博山区某社区20号楼4单元西侧屋顶平台的维修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原、被告平均分担。
法官评析
楼顶与外墙、地基一样,都是建筑物之存在所必须的基本结构,其不仅具有建筑物最基本的功能,而且,其载重量直接关系到整栋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寿命。此外,某些住户的辅助设施,如太阳能热水器等,也需安装在楼顶。因此,楼顶并非属于顶层业主所有,而是单元楼业主的共有部分。对于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权利,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结合本案,业主对楼顶的维修也是义务的一种体现,基于业主对楼顶所享有的份额均等,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大家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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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博山区法院干警张娜为您详解:楼顶漏水需维修,该谁“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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