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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土、盗刷信用卡、开设赌场……麒麟法院近期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公示 (2020年第六期)

2020-07-03 17: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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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近期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公示

(2020第六期)

01

(2020) 云0302刑初347号

庄某冒名顶替盗刷他人信用卡案

2019年0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庄某冒用范某之名,多次以借手机玩游戏为由,从被害人陈某绑定在手机支付宝的两张银行信用卡内,将钱款先刷到陈某的支付宝账户里,再用自己的手机通过扫陈某的付款码的方式,将陈某支付宝里的17403元的资金转入其使用的“范某”及“何某”的支付宝账号中,用于打网络游戏赌博充值,已挥霍一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02

(2020)云0302刑初349号

贾某用微信组局开设网络麻将赌场案

自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贾某通过其微信账号创建微信群“心态决定成败”,以“云南未来飞小鸡”游戏软件为工具组织其微信群内人员打网络麻将进行赌博,贾某每局抽取五元的“桌钱”为其非法所得。

2019年1月,“云南未来飞小机”官方封停了贾某的俱乐部账号,贾某又采用“互娱曲靖麻将”软件组织其微信群内人员继续打网络麻将进行赌博,从中获利。经统计,被告人贾某共计获利人民币6165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平台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非法所得已退交,可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的非法所得6165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处理。

03

(2020)云0302刑初350号

许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

2020年2月25日06时19分许,被告人许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涝地新村路段处时,该车前部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赵某相撞后碾压,造成赵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被告人许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许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04

(2020)云0302刑初356号

丁某擅自卖土致使农用地被破坏案

2015年左右开始至2018年12月份左右,丁某在曲靖市麒麟区三宝街道温泉社区某两村之间的交界处,从当地农户手中以出租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面取红土进行贩卖。

经曲靖市土地矿产勘测规划事务所对占用土地进行勘测,违法用地两个地块总面积为17.83亩,且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9.48亩麒麟区永久基本农田。经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丁某擅自占用的17.83亩耕地破坏程度为重度。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占用农用地并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丁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鉴于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恢复被破坏的土地,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丁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05

(2020)云0302刑初373号

桂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找妻子顶包案

2020年03月16日凌晨,被告人桂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翠峰北路由西向东行驶,在右转弯借道通行时,该车右后部与被害人郁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郁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桂某让其妻子戚某为其顶包,向民警谎称戚某为肇事车辆驾驶人。

2020年3月16日11时23分许,桂某到曲靖市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经事故责任认定,桂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部分赔偿,郁某家属对桂某予以谅解。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桂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离现场,让他人顶包,属肇事逃逸。但案发后被告人桂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桂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06

(2020)云0302刑初228号

冯某荣、冯某木

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中旬,被告人冯某荣、冯某木伙同他人在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六合居旁原“炫彩动力火车”动漫城和靖江商场原“天玉源”足疗店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二台(每台8个机位)和“龙机”一台(8个机位)供他人赌博。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荣、冯某木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起主要作用,属本案主犯。被告人冯某木曾因犯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悔改,其主观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在犯罪后主动自首,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荣在归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冯某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冯某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07

(2020)云0302刑初91号

梁某、阮某、王某

为拉人入传销非法拘禁他人案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梁某、阮某、王某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租住在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花柯社区某出租房内开展传销活动。

在开展传销活动过程中,梁某、阮某、王某以介绍工作、谈男女朋友等借口,将被害人骗至出租房内,再将被害人的身份证、手机等物以及被害人人身自由控制,然后安排专人看守并做思想工作,让被害人自愿或者以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交钱购买虚无的产品,以此加入该传销组织。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阮某、王某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罪责相当。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某、阮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08

(2020)云0302刑初96号

杨某非法经营烟叶案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之下,擅自从农户手中购买烤烟到曲靖市麒麟区三宝镇兴龙烟点出售,并与三宝兴龙烤烟合作社约定每销售1公斤提取1元的补助款。

销售烤烟数量共计52478.5公斤,非法经营额达1402674.32元,被告人杨某从中获利48600.00元,严重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制度的市场管理制度。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赃款48600.00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09

(2020)云0302刑初385号

田某醉酒驾驶摩托车撞车案

2020年03月15日,被告人田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曲靖市麒麟区建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穗花园门口路段时,冲入对向车道,其前部与对向行驶由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左前部相撞,造成田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田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 180.41㎎/100ml。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且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10

(2020)云0302刑初384号

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举报案

2020年05月19日14时33分,被告人杨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到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银鑫路口处时被群众举报,并经麒麟区分局民警检查发现杨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鉴定,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3.42㎎/100ml。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特别说明

本院所公示案件均为当事人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案件。

为尊重个人隐私,本公示对当事人做隐名处理,裁判文书详情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内容的,按照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资料提供|刑庭

编辑|新闻办

原标题:《卖土、盗刷信用卡、开设赌场……麒麟法院近期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公示 (2020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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