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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之内柳州多名“铲屎官”被罚!全城严整,还敢遛狗不拴绳?
狗跟着主人在户外活动,按规定应该系上“安全绳”。否则,不仅给他人带来安全隐患,主人还可能被依法查处。近日,柳州在各辖区内对遛狗不拴绳现象进行整治,多名当事人被教育并处罚100元。
【城中区情况】
为积极回应民生,引导市民依法、规范、文明养犬。近日,城中警方开出多张罚单,对携犬出户未束犬绳等行为予以处罚,督促市民文明养犬。
潭中派出所民警在东环大道268号西门外路边查获一名涉嫌携犬出户未束犬绳牵领的女子7月4日18时30分许,公园派出所民警在金沙角亲水平台查获一名涉嫌携犬出户未束犬绳牵领的男子杜某庞,处以罚款100元。
7月4日20时许,中南派出所民警在中山西路红光大桥底附近查获一名涉嫌携犬出户未束犬绳牵领的女子周某珍,处以罚款100元。
7月4日20时20分许,潭中派出所民警在东环大道268号西门外路边查获一名涉嫌携犬出户未束犬绳牵领的女子韦某伶,处以罚款100元。
7月4日21时许,桂中派出所民警在沿江路凤凰岭大桥附近查获一名涉嫌携犬出户未束犬绳牵领的女子李某青处以罚款100元。
桂中派出所民警在沿江路凤凰岭大桥附近查获一名涉嫌携犬出户未束犬绳牵领的女子7月5日12时许,柳东派出所民警在东堤路河堤附近查获一名涉嫌携犬出户未束犬绳牵领的男子黄某,处以罚款100元。
上述市民在接受民警的处罚和教育后表示今后一定会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养犬,遛狗时用狗绳牵领,不再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
【柳江区情况】
7月4日晚上,柳江区的吴女士在拉堡街上遛狗时,未采取犬绳(链)牵领爱犬,被拉堡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并依法处以了100元的罚款,这是柳江警方开出的第一张不按照规定养犬的罚单。
当日晚上20时许,拉堡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拉堡镇拉堡街建都大道某店面门口时,发现一名正在遛狗的女子将犬绳拿在手上,未采取束犬绳对其爱犬进行牵领,对路人的安全造成了隐患。民警立即责令该女子将狗唤回身边,用犬绳将狗牵住,消除了狗对路人的威胁。经民警调查,该女子吴某,拉堡镇人。民警依法将吴某请回派出所接受了调查,吴某如实陈述了遛狗未采取束犬绳对其爱犬进行牵领的违法事实。鉴于吴某遛狗未采取束犬绳对其爱犬进行牵领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68条第一款的规定,民警依法对其处以了100元的罚款。
女子遛狗时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爱犬【柳北区情况】
7月4日18时许,胜利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某小区内有一名女子在遛狗,但没有牵狗绳,请求民警出警处理。接警后,民警快速来到现场,看到一只白色的“中华田园犬”未携带狗绳在路边活动,无任何束犬设备。经调查,狗的主人韦女士被警方依法处以100元的罚款。
民警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规当天18时许,雀儿山派出所民警在北雀路一小区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遛狗未拴绳,并放任狗在该小区社区前的空地上跑、跳,附近还有居民带小孩在散步。经调查,最终狗的主人接受相应处罚。
当天20时许,在柳北区潭中高架桥底,民警发现市民张女士携犬出行未按规定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遂当场告知其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0元。经宣传教育,张女士表示认罚,并表示今后携犬出行将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警方在此提醒市民,外出遛狗时要牵狗绳、戴嘴套,及时清理狗的粪便等。针对居民不规范、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有具体处罚规定的,则依此条例规定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和43条的规定对应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处罚。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柳州1号 通讯员 陈方 唐昭平 韦张迪 陈琳 阮建群 记者 帅君 张捷原标题:《一天之内柳州多名“铲屎官”被罚!全城严整,还敢遛狗不拴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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