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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期“跳槽”,福州一女大学生被索赔50万,结果……

2020-07-06 16: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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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海都记者 林威 通讯员 林枫 林怡佳

随着网络表演市场快速发展,

“网红直播”成为互联网传播

备受关注的业态。

福清一女大学生就签约了

一家直播平台,

当上网红女主播直播带货等。

网络图 图文无关

可是协议期间,

她又在其他直播平台开设账号,

出镜主播,

被签约公司告上法庭,

索赔50万元。最终……

形象气质好女大学生签约主播

2017年8月,还在读大学的福清女生小小(化名,)因整体形象气质佳,被成都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看中,提出要她出镜当主播。小小觉得是个不错的机会,就与该传媒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主播协议》。

协议约定,该传媒公司是小小唯一的合作方,小小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主播协议项下的任何合作安排达成协议,不得自行或经由第三方从事其他类似活动。如果小小违约,要付50万元违约金,或违约收入的20倍(以高者为准)。

网络图 图文无关

合同签订后,该传媒公司安排小小在指定平台进行直播。可没过半年,传媒公司发现小小已私自加入第三方机构(经纪公司),在其他平台当主播,公司安排的直播也不做了。该传媒公司多次要求小小停止违约行为,但小小置之不理。

庭审中,传媒公司诉称,小小违反协议,按照约定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小小则辩称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传媒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而且违约金50万元属于格式霸王条款。小小还提出,传媒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提供直播设备及支付直播收益,亦构成违约。

网络图 图文无关

法院:擅自“跳槽”已构成违约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主播协议》有效,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小小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单方解除,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传媒公司提供的证据所能证实的损失,与其主张的50万元违约金金额相距甚大。

法院认为,我国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过高的违约金约定将导致显失公平,应酌情予以调整。

考虑小小仍系学生,经济能力较差,传媒公司没有依约提供直播设备及支付直播收益,亦构成违约,双方违约责任适当对抵,减轻小小的违约责任。综合考量,依法判决小小支付违约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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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各种直播平台及网络主播如雨后春笋

主播已经成为当下的热门职业之一

在各大平台

主播跳槽违约却屡见不鲜

由违约带来的违约赔偿数额也是令人咂舌

跳槽违约,被判赔付违约金近50万元

去年,宁夏银川兴庆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主播违约案件。

原告甲公司系银川地区从事艺人管理的经纪公司,2017年7月,甲公司与刚刚大学毕业的王杰西签订合作合同。

约定公司为王杰西提供直播设备及直播间,配备后勤人员,王杰西负责直播。

2018年6月,双方因合作事宜发生矛盾未能得以协调,王杰西便自行离开公司到其他平台直播。

后该公司将王杰西诉至兴庆区法院。该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王杰西违约,并赔付近50万元违约金。

更有天价“分手费”

90后主播被判违约金4900万元

1997年出生的嗨氏(原名江某涛)是国内游戏直播界的知名主播,被誉为“王者荣耀第一人”,其直播间的订阅人数超600万。

因在与老东家虎牙公司合作期间,违约在具有竞争关系的斗鱼直播平台直播,被老东家诉至法院并诉请支付4900万元巨额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江某涛违约恶意明显,且拒不到庭接受询问,虎牙公司因江某涛违约造成的用户流失损失巨大,江某涛也因违约获得巨额收益,应承担不利后果,判决江某涛向虎牙公司支付违约金4900万元。

江某涛提起上诉,广州中院日前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网络主播与公司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但网络主播未经许可,不顾约定,擅自在其他网站平台从事类似直播,此类跳槽属于根本违约行为,网络主播须承担法律责任。建议网络主播在提升名气的同时,也要注意识别行业风险,做到守契约、讲诚信。

海都数媒编辑中心

综合:广州日报、看银川

原标题:《合约期“跳槽”,福州一女大学生被索赔50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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