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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纵火烧车只为“泄愤”,嫌疑人仅三天归案
邢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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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邢台新闻综合频道 ,作者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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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烧车?什么仇什么怨
......
车:我表示很委屈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总有些人在他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暗下狠手。不久前,在信都区就发生了这么一件扑朔迷离的事,村民停放在家门口的车突然起火,只剩一个残破不堪的铁架子,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我们先来看一段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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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凌晨一点多,家住信都区东前留村的李先生和往常一样早早进入了梦乡,然而一声巨响打破了夜晚的宁静,引得邻居纷纷跑出家门看发生了什么事。
发现车辆着火后,李先生迅速拨打119报警
......
最终火势虽然被扑灭了,但是李先生的车却被烧得面目全非,
只剩下车外壳......
于是李先生决定报警接到报警后,
李村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究竟是何人所为呢?他又与李先生有什么深仇大恨?
办案民警迅速展开侦查,
调取了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视频
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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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即民警调取了加油站内的监控视频,通过提取监控视频中嫌疑人的正脸画面,民警经过人像比对,判断侯某应该就是故意纵火烧车的嫌疑人。迫于压力,5月16日,
侯某主动投案自首。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侯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侯某交代,其当天晚上与朋友喝了点酒,想起了曾经与李先生两家人之间的种种过节,越想越气,一时冲动,产生了纵火念头。经鉴定,李先生被烧毁的车辆价值14万元左右,当天李先生的车里还存放有价值5万多元烟酒也一并被烧毁,且因车辆烧毁时火势太大引燃了邻居家的空调外机及光纤通信盒,损失财物总价值将近20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侯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法律小贴士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编后语:本案当中的犯罪嫌疑人侯某因为与李先生曾经的一点过节,深夜纵火烧车,损人不利己,还给周围的群众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车辆发生爆炸,将祸及很多在睡梦中的无辜市民,后果将不堪设想。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双方有矛盾当面说,多沟通、多化解,切勿放火伤人伤己。原标题:《【案件播报】纵火烧车只为“泄愤”,嫌疑人仅三天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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