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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 沙湾法院走进教育系统开展法律宣讲

2020-07-07 15: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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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法院法官在近期审理相关案件中发现,一些中职学生容易成为涉黑恶案件、涉毒案件的涉案人员。对此,沙湾法院向相关学校及市教育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强化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

受市教育局邀请,7月6日下午,沙湾法院走进教育系统,开展"扫黑除恶暨校园禁毒"法律宣传讲座。

市教育局相关领导及部门、市禁毒办领导、市区内5所中职学校校长及其分管安全领导参加了本次讲座。

我院刑庭法官张煜为主讲人,从校园犯罪集团系列案情、校园常见涉黑恶现象及防范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01

校园犯罪集团系列案情

2019年,沙湾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伙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案件,主犯人员张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和未成年在校学生,多次共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四案。部分被告人判决如下:

1.被告人小A(在校学生)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犯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被告人小B(在校学生)犯寻衅滋事罪、犯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被告人小C(在校学生)犯寻衅滋事罪、犯敲诈勒索罪、犯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4.被告人小D(在校学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5.被告小E(在校学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青少年一方面思维正在慢慢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心理上充满青春的冲动、思想上容易受外界影响产生波动,容易被所谓的“义气”和个人英雄主义冲昏头脑与社会人士为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关注青少年这一群体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既要打击各种黑恶势力,守护他们的成长环境,也要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引导、规范他们的行为。

02

校园涉黑恶常见现象

①校园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行为,从事高利放贷,采取言语威胁,变相拘禁,殴打伤害等手段讨债的黑恶势力行为;

②校园霸凌行为,如参与拉帮结派,对同学进行人身伤害,或者在网络上对同学进行谩骂、威胁等等;

③引诱、拉拢、胁迫学生(包括在校、失学、辍学学生)参加黑恶势力行为;

④在学校周边敲钟勒索学生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⑤ 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安全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

⑥ 侵占学校公用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⑦体罚、虐待、性骚扰等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⑧干扰、阻扰学校建设等违法犯罪行为;

⑨各类违法宗教、邪教等违法犯罪行为;

⑩其他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保护伞;

青少年相较其他成年人而言比较容易进行教育、引导和规范,依靠家庭、学校和社会充分联动,调动一切积极有利的因素,及时准确地对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疏导教育,就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03

守护青少年人人有责

作为学生

作为学生,要清楚的知道国家对涉黑涉恶行为绝不姑息,坚决打击的态度和决心。

1.远离黑恶势力,不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更不能将其带至学校周边,不要被拉拢、胁迫加入黑恶组织,

2.在校内不做欺凌同学的事,不在网络上(如:QQ、微信、贴吧、论坛等)对他人进行辱骂、威胁、传播谣言等;

3.如果遇到危害校园和自身安全的黑恶势力犯罪行为,应该第一时间向学校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4.如果遇到袭击快速跑开,不要围观不要停留,及时拨打110报警。

作为家长

家庭是青少年生活成长的首要环境,父母是青少年成长的第一教师,家庭教育对预防青少年犯罪、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1.关心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多沟通了解其在校表现。

2.关注青少年的需求(物质需求、陪伴需求、表达需求等等),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学校方面

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要把普法教育、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重视起来,有针对性的进行形式多样化的法制道德教育,使学生及早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

1.进一步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策法律的宣传,全面排查和整改校内安全隐患,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排查整治。

2.积极开展校园管制刀具收缴专项行动,彻底清缴校园管制刀具,确保校园治安秩序的稳定。

3.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和心理帮助,开设网络道德课程,对青少年学生娱乐、消费进行正确指导。

4.常态化开设法律常识教育课程,开展以案说法专题讲座、观看法治警示宣教片等,提高学生的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规则规矩意识和自我辨别、自我保护能力。

5.进一步加强毒品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对冰毒、麻古、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新型毒品识别、危害、防范的宣传教育。

社会方面

建立健全法制环境,对妨碍校园秩序、危害学生身心健康以及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惩治与帮助有机结合是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成长社会环境的重要措施。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来源:沙湾法院刑庭

原标题:《扫黑除恶 | 沙湾法院走进教育系统开展法律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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