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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养犬须知
重庆市民养犬须知
关于免疫和办证
1.管理要求:重庆市全市范围内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和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和登记,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2.免疫地点: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犬只免疫后,将出具犬只免疫证明。(狂犬病免疫即给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市内多数宠物医院均可注射,政府免费发放疫苗。)
3.登记地点: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的地点。(养犬登记包括办证登记、年检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
关于养犬行为规范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三)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八)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对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
1.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
2.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政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违反第(八)项规定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烈性犬、攻击性犬的范围
我市将以下22种犬只列为烈性犬、攻击性犬:
藏獒、狼狗、中华田园犬(俗称:土狗)、高加索、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中亚牧羊犬、西班牙加纳利、日本土佐、标准牛头梗、卡斯罗、韩国杜莎、美国斗牛、斯坦福斗牛、爱尔兰猎狼、比特、重庆犬(别名:川东猎犬)、罗德西亚背脊犬、英国斗牛獒、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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