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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判19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董某等12人涉黑案
2019年12月27日,淇滨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逃税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石某甲、石某乙等11人有期徒刑9年3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刑罚。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某、石某甲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董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笼络社会闲散人员,以2011年8月在淇滨区某酒店附近实施的聚众斗殴犯罪为标志,逐步形成以董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马某、刘某、刘某甲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乙、董某甲、张某、赵某、侯某为一般参加者,组织领导者明确,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先后以淇滨区某小区项目一期工程工地、鹤壁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市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为依托,采取对违反组织纪律成员石某丙当众进行训诫、体罚;为骨干组织成员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马某统一购买车辆;组织成员可以优先租赁步行街商铺进行经营;为组织成员免费提供毒品进行吸食;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等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笼络控制。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逃税、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董某为巩固组织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笼络组织成员,通过积极协调运作或通过中间人调解赔偿被打伤人员损失、安排组织成员作伪证、帮助组织成员外逃躲避等方式逃避打击。
该组织在时任淇滨区城市管理局二大队大队长王某的帮助下,依托鹤壁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新世纪广场西步行街进行管理控制。在此期间,该组织欺行霸市,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获取经济利益;通过偷逃税款、拒不交纳某酒店房租、开设赌场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通过以上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并以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严重破坏了淇滨区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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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壁日报、鹤壁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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